AI換臉擬聲、利用人工智能「網絡開盒」、自動駕駛汽車交通事故……人工智能的發展帶來巨大機遇,也帶來風險與挑戰。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審理涉人工智能糾紛案件的意見》,回應多個社會各界關注的人工智能領域熱點問題。
依法規制AI換臉擬聲造黃謠、AI復活逝者等
作為首部由國家最高審判機構發布的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規則文件,《意見》分為5個部分,共24條。針對AI換臉擬聲、AI復活逝者等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侵害人格權益的行為,《意見》明確,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處理特定自然人或者死者的姓名、肖像等,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不得違背公序良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對於未經自然人同意,利用人工智能生成能夠識別該自然人的虛擬數字形象或合成人聲,自然人主張侵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同時,針對AI換臉造「黃謠」等問題,最高法介紹,受害者有證據證明其被AI換臉造「黃謠」,如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經審查,符合條件的,人民法院既可以依法責令網絡用戶停止有關侵權行為,也可以依法責令網絡服務提供者、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及時採取必要措施,以阻止損害的進一步擴大。
依法規制利用人工智能網絡開盒、人肉搜索
《意見》指出,以刺探隱私為目的,利用人工智能對特定自然人的電話號碼、網絡賬號及社交媒體等公開信息進行追蹤、分析,獲取私密信息,或者將所獲取的私密信息洩露、公開,或者利用所獲取信息侵擾私人生活安寧的,應當認定構成對隱私權的侵害。
依法規制「大數據殺熟」「仿冒名人帶貨」
《意見》指出,針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經營者利用算法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不合理的差別待遇,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利用人工智能實施「仿冒名人帶貨」且構成欺詐,消費者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主張懲罰性賠償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涉智駕交通事故賠償責任這樣認定
在自動駕駛、輔助駕駛汽車快速普及的當下,交通事故賠償責任如何認定是很有現實意義的問題。對此,《意見》明確,自動駕駛汽車、具備輔助駕駛功能汽車上道路行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據民法典和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因車輛存在產品缺陷導致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依照民法典規定承擔賠償責任的,具備輔助駕駛功能的汽車因車輛缺陷與駕駛人的過錯行為結合導致同一損害,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等規定同時請求駕駛人和車輛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來源: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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