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培剛 立法會議員(九龍東) 觀塘區議員
2026年8月21日,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裁定「支聯會」及其頭目李卓人、鄒幸彤「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罪成;前副主席何俊仁早前已承認控罪並被裁定罪成。這一裁決嚴格依照法律程序,基於確鑿事實與充足證據進行審判,過程公開透明,不僅切實履行了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更是捍衛香港法治尊嚴、維護社會長治久安的合理合法正義之舉。
一、裁決依法有據,程序公開公平公正。
法庭在判詞中明確指出,被告並非因其政治觀點或個人信念受審,法庭純粹以相關法律與證據,嚴格落實「毫無合理疑點」的舉證標準。一般人在接收到「支聯會」及各被告公開發放的信息時,必然理解到其綱領的根本目標就是結束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並鼓勵他人付諸行動。裁決完全建基於客觀法律事實,公道自在人心。
二、憲法與基本法共同構成憲制基礎,「香港不適用中國憲法」論實屬無稽之談。
審訊期間,被告試圖以「香港不適用中國憲法」進行辯解,這完全是無稽之談。香港基本法序言已清楚闡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憲法制定基本法。憲法與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特別行政區本身即源於憲法授權,基本法及「一國兩制」方針亦以憲法為母法依據。倘若否定憲法在香港的法律效力,特別行政區的存在基礎與基本法的法源便蕩然無存。被告以此作為抗辯理由,顯然是對憲制秩序的蓄意曲解。
三、言論自由存在法定界限,絕非違法煽動的「護身符」。
辯方在庭上竭力主張,「結束一黨專政」口號應受言論自由保護。然而,世界上任何法治社會中,言論與表達自由都不是絕對無邊界的,其行使必須以不犯法為前提。正如一百多年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霍姆斯大法官在判決中所言:「最嚴格的言論自由也不會保護在劇場裏錯誤地大呼失火並因此引起恐慌的人」。當言論超出抽象批評,轉化為具體煽動、組織及實行顛覆國家政權的行動時,便已超越法律保護的邊界。法庭判詞指出,被告長期對國家根本制度懷有敵意,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依然拒絕臨崖勒馬,一意孤行試圖挑起分化與敵意。這種行為已構成對國家安全的實質威脅,法律絕不姑息。
四、外部勢力持雙重標準,抹黑干預用心險惡。
案件審訊與裁決期間,部分西方政客及反華媒體借機對香港特區的司法制度進行無端指責,打着「人權」與「自由」旗號進行政治抹黑。然而,這些國家本身均擁有極為嚴格的國家安全法例與叛國罪條文,對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及行為實施嚴厲監管。外部勢力一方面不斷強化其自身的國安屏障,另一方面卻對香港依法維護國家安全的正當舉措橫加指責,完全暴露了其嚴重的「雙重標準」與政治企圖。任何尊重法治精神的社會,都絕不允許有人假借民主自由之名行破壞國家安全之實。
五、堅定支持依法施政,築牢國安防線。
筆者認為「支聯會」的綱領及有關人士的行動,經法庭審訊和證據檢視後作出有罪裁決,發出了清晰的法治信息:香港是法治社會,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行為均須承擔法律後果。特區執法與司法機關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正是保障市民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安全與社會秩序的必要之舉。只有持續築牢國安防線,方能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並為香港長期繁榮穩定奠定穩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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