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健慈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 法治・教育科技促進會長
「支聯會」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日前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宣判,何俊仁早前認罪,由高等法院3位國安法指定法官組成的審判庭,經歷長達22天嚴謹審訊後,依法裁定「支聯會」、李卓人及鄒幸彤「」罪名成立。這一裁決嚴格依照法律、基於確鑿事實與證據,不僅是香港司法獨立的生動體現,更為國家安全築起了堅實的法律屏障,彰顯法治精神。被告違法活動持續時間長、危害性大,香港社會各界全力支持依法嚴懲國安罪犯。
裁決立足於扎實的證據基礎。控方在結案陳詞中指出,被告長期高喊「結束一黨專政」口號,本質上旨在否定中國共產黨領導,企圖顛覆國家根本制度。法官李運騰在判詞中明確指出,國家憲法第一條規定中國共產黨領導是「根本制度」,是不可或缺的核心部分,推翻共產黨即等同於推翻或破壞中國的根本制度。法庭強調,所謂「非法手段」並不僅限於直接武力,更包括違反憲法的行為,任何試圖推翻這一憲制基礎的言行,均屬對國家安全的嚴重挑戰。
本案審理過程實質是對香港國安法相關條文的一次深度司法闡釋。辯方在審訊中竭力以言論自由作為抗辯理由,他們主張「結束一黨專政」僅屬爭取民主轉型的政治口號,不具備武力推翻的敵對意圖,應受基本法及《國際人權公約》所保障的言論自由與結社自由保護。
控方則強調,言論自由從來不是絕對的,尤其當言論涉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時,其已從受保護的權利,轉變為必須受到法律制裁的犯罪行為。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正是為了填補香港特區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法律漏洞。當言論從抽象批評轉化為具體的行動號召,便已越過法律保護的邊界。
法庭認為,沒有人會真誠相信鼓勵顛覆國家政權是合法行為,不接納辯方聲稱支持者不會採用非法手段的說法。法官指出,法庭不僅審視了被告的言論內容,更全面考慮其長達30餘年的言行及社會影響,認定「支聯會」的綱領及其發起的集會等活動,並非單純的紀念或學術研討,而是具有明確政治目的的持續性煽動行為。這確立了「實質影響」標準——言論須具有引發即時違法行動的現實危險性,方構成犯罪,從而精準界定了言論自由與違法行為的邊界。
本案的判詞極具法理價值:「顛覆國家政權罪不取決於『是否成功』,而在於『是否着手實施』。」判詞援引普通法「煽動罪」傳統,並結合國家安全立法的特殊性,指出基本法的憲制基礎源於國家憲法,任何破壞這一基礎的行為,危害性毋須等待惡果出現即可懲處。
辯方曾試圖切割組織行為與個人責任。法庭則援引「歸責原則」(doctrine of attribution),在判詞第498段裁定李卓人、鄒幸彤及何俊仁是「支聯會」的「主導意志」,將三人已被確定的違法意圖和行為視為「支聯會」的意圖和行為。這一法理認定堵塞了組織犯罪中個人逃避責任的漏洞。
此次裁決再次證明,香港特區擁有成熟且獨立的司法體系。三名指定法官在審理過程中,嚴格遵循法律程序,全面聽取控辯雙方陳詞,不受外界干擾。法庭更在判詞第5段強調,被告「並非因其政治觀點或信念受審」,法庭「只會單純地考慮與本案相關的法律和案中證據」。這不僅是對程序正義的堅守,更是對實體正義的追求。社會各界對此裁決反應正面,認為其釐清了「煽動」罪名上的模糊地帶,為日後同類案件提供了清晰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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