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記者王珏 北京報道)自然資源部30日修訂印發《臨時用海管理辦法》。本次修訂是對沿用二十餘年的臨時用海管理制度全面優化升級,創新性提出了臨時用海分類管理模式,明確「需許可、可備案、不得辦」等3種情形,簡化了審批流程,強化了批後監管,為各類臨時用海活動提供了明確遵循。
近年來,隨着中國海洋經濟的快速發展,各類工程建設、濱海旅遊、體育賽事、生態保護修復等臨時性用海活動日益增多,原有管理制度已難以完全適應新形勢下臨時用海管理、海洋經濟發展以及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的實際需求。記者了解到,原有辦法中部分要求相對籠統、審批流程相對煩瑣、用海監管要求不夠明確,既增加了用海主體成本,也給一線管理帶來困擾,亟須完善。自然資源部這次修訂印發的《臨時用海管理辦法》積極回應一線管理中遇到的現實問題,充分考慮用海主體的合理訴求,突出底線約束,聚焦制度短板,系統優化原有臨時用海管理制度。
自然資源部海域海島管理司特殊用途管理處處長孫威表示,此次修訂創新性提出了臨時用海分類管理模式,簡化了審批流程,強化了批後監管,為各類臨時用海活動提供了明確遵循,將推動臨時用海管理更加規範有序、推動海洋資源利用更加節約高效。
據介紹,本次《臨時用海管理辦法》的最大突破,是對原有臨時用海管理制度進行了系統優化。在施行分類管理、簡化審批流程、強化全鏈條監管等3個方面,實現了管理創新。《臨時用海管理辦法》首次提出臨時用海分類管理模式,區分「需許可、可備案、不得辦」3種情形,明確管理要求:
一是涉及生態保護紅線、改變自然岸線形態功能,以及可能對國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或其他合法用海活動造成重大影響的,需申請臨時用海許可;
二是海洋文旅活動、生態保護修復、防災減災救災、海洋觀測監測、科研教學等不涉及生態保護紅線和改變自然岸線形態功能的,可不辦理許可,僅進行備案;
三是填海、跨海橋樑、海底隧道、海砂等礦產開採以及其他以長期使用海域為目的的用海活動,不得按照臨時用海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原有辦法規定不得在已確權海域內開展臨時用海活動,此次修訂作出了優化調整。孫威介紹,本次修訂明確,在和利益相關者協調一致的前提下,允許在已確權海域內開展臨時用海活動,這是順應海域分層立體利用的發展趨勢,對制度作出的針對性優化,有利於提高海洋資源集約節約利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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