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記者 鍾靜雯)《皇崗口岸港方口岸區條例》昨日刊憲並將於本月31日生效,為特區在新皇崗口岸設立港方口岸區,以及在港方口岸區依法實施管轄提供法律基礎。特區政府會繼續與廣東省及深圳市人民政府緊密合作,全速推進各項籌備工作。待雙方確認口岸具備安全、暢順運作的條件後,粵港兩地政府會敲定正式開通日期,並適時向公眾公布。隨着新口岸即將開通,現時落馬洲管制站約20公頃的政府土地將被釋出,並用作創科用途,進一步加強兩地的創科往來,直接讓本港創科業界受惠。另外,有北區地區人士指出新皇崗口岸設施完備,深化兩地民眾交流合作,建議日後新口岸可考慮設立歷史館,講解舊口岸通關歷史、皇巴士等演變故事,保留集體回憶。
根據新田科技城的分區計劃大綱核准圖,現時的落馬洲管制站及新田公共運輸交匯處已規劃作創科用地及毗鄰道路,長遠會按《新田科技城創科產業發展規劃概念綱要》分階段以不同模式發展創科產業。
深港「雙基地模式」更易運作
相達生物科技董事長及首席執行官(創科公司)招彥燾昨日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指,新田科技城加上河套港深創科園,樓面相當於十多個科學園,讓創科公司可以在本地真正布局生命科技、醫療檢測從研發、臨床試驗、中試到部分高端製造的整條產業鏈。以他的公司為例,目前於港深均設產業營運,預計日後新田科技城會令這種「兩邊配合」變得更有序,亦即香港有更多腹地承接研發成果,深圳繼續扮演擴大應用場景的角色,整體協同必會提升。
招彥燾續指,新口岸採用「一地兩檢」和無感通關方案,配合日後的北環線支線、落馬洲支線以及河套、新田一帶的交通升級,「基本上是把北部都會區和深圳核心創科區連成『一小時創科走廊』」,加上鄰近創科用地的發展,「新皇崗口岸加新田科技城,既提供足夠土地,又縮短兩邊物理和心理距離,令這種『雙基地模式』更容易運作」,定能促進兩地的創科往來與深化發展。
倡設歷史展覽區保留集體回憶
本身是小學校長的北區區議員朱偉林昨日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指出,新皇崗口岸整體定位為完備綜合交通樞紐,具備地鐵、各類公共交通接駁配套。口岸承載客流量大幅提升,新增無感通關等新型通行通道,通關流程簡化。「不少香港居民定居深圳,新口岸便利兩地居民往返參加社區活動,深化兩地民眾交流合作。而對跨境學生而言,通行安全度顯著提升,交通耗時大幅縮減,候檢、通關環境更舒適。」
他又提到,新皇崗口岸接駁深圳地鐵七號線、光明科學城、寶安國際機場、廣深港科技走廊等重點規劃,是具指標性的交通樞紐之一。24小時通關配套舒適便捷的設施,能吸引外籍人士往來港深發展,帶動商貿、金融、科技創新產業。同時便利北部都會區多所科研院校開展學術交流,加速兩地人才互通引進。
談及新舊口岸即將交替,朱偉林指出,包括舊口岸及皇巴士等設施,均承載不少市民的集體回憶,「但始終交通設施會隨時代發展迭代,如同早年柴油火車逐步電氣化、高鐵普及,是城市發展必然趨勢。」他建議可於新皇崗口岸設置歷史展覽區,作為本地交通歷史教育素材。他亦建議特區政府於口岸周邊興建多層大型公眾停車場,並在正式通關前,安排立法會議員、區議員、學校及保母車負責人等持份者視察新皇崗口岸,了解新口岸詳情,以及調整同學上課安排。
【話你知】法律界:新皇崗口岸「啟用」與「開通」存區別
《皇崗口岸港方口岸區條例》為香港特區在新皇崗口岸設立港方口岸區,以及在港方口岸區依法實施管轄提供法律基礎,相關的港方口岸區及延伸區將於本月31日零時起啟用。立法會議員范凱傑指出,當中的「啟用」字眼,與「開通」存在區別,「啟用」是指法律管轄權的生效。由當天起,特區政府在法律上正式取得該區域的管轄權,相關區域在法律上被視為香港特區的一部分,適用香港法律。這是讓香港執法人員及工程人員能合法進入該區域進行後續工作的先決條件。而「開通」指的是口岸正式對外開放,讓市民和旅客辦理出入境手續。
他指出,取得法律管轄權後,距離真正「開通」仍需經過一系列嚴謹的準備工作。香港相關部門需要進入港方口岸區進行內部裝修、安裝及測試通關查驗設備(如e-道、電腦系統)、進行網絡鋪設,隨後香港海關、入境處、警務處等執法部門會進行內部演練,最後還要與深方進行跨部門的聯合通關演練,確保各項流程萬無一失後,才會正式向公眾「開通」使用。
「劃區管轄」已於西九高鐵站成功實施
范凱傑進一步解釋,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及國務院的批覆,只有被明確劃定為「港方口岸區」的特定範圍(通常包括特定的出入境查驗大廳、過境通道、香港執法部門辦公區域等),才會交由香港特區管轄。從法律角度而言,當市民或旅客踏入「港方口岸區」的界線內,即全面適用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由香港執法人員行使職權。而在港方口岸區以外的範圍,則屬於深方口岸區,由內地實施管轄。這種「劃區管轄」的做法在西九龍高鐵站已有非常成功的先例,既能提升通關效率,又能確保法理清晰,互不干涉。
此外,范凱傑提到,特區政府為配合《皇崗口岸港方口岸區條例》的實施與運作,制定了數項港方口岸區運作的附屬法例,以涵蓋禁區管理、羈留設施、交通配套及通訊服務等事宜,包括根據《公安條例》(第245章),向跨境司機、乘客及旅客給予進出港方口岸區禁區範圍的一般性許可;分別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和《入境事務隊條例》(第331章),在港方口岸區內指定羈留地點、將港方口岸區加入《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第629章)附表1作為指明管制站;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將獲發牌照可在新界出租或載客的的士之許可經營地區,擴展至港方口岸區內的所有道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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