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民政部和中央社會工作部聯合公開《社會組織評比表彰活動管理辦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新規明確,社會組織開展評比表彰活動,須經批准並實施項目清單管理,嚴格審批、總量控制。民政部負責會同相關部門,對全國性社會組織評比表彰項目進行審核和管理,建立全國性社會組織評比表彰項目清單。社會組織設立評比表彰項目,應當在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等方面具有積極作用和重要意義。原則上每個社會組織只能設立一個評比表彰項目,一般每五年開展一次。
新《辦法》明確了九項禁止情形。
一是嚴格按照所批准的申報內容開展,不得擅自變更項目名稱、活動周期、評選範圍、獎項設置、評選名額等,不得擅自改變或者設置子項目;
二是不得面向各級黨委、政府或者黨政機關開展評比表彰活動;
三是不得與營利性組織合作開展或者委託營利性組織開展評比表彰活動;
四是不得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業務範圍和活動地域;
五是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任何費用;
六是全國性社會組織不得要求地方性社會組織配套開展評比表彰活動,地方性社會組織不得藉助全國性社會組織評比表彰項目新增或者變相新增項目;
七是嚴禁以開展評比表彰活動名義違規發放獎金,杜絕鋪張浪費、勞民傷財;
八是不得以指導單位、承辦單位、支持單位、贊助單位等名目,參與未經批准的其他單位開展的評比表彰活動;
九是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
針對評比表彰內容,《辦法》還明確這七類活動未經批准不得開展。
一是以市、縣、鄉鎮(街道)、村(社區)等為對象的「城市」「之鄉」「基地」等授牌命名活動;
二是開展包含「國家」「中國」「中華」「全國」「亞洲」「全球」「世界」「人民」「功勳」「榮譽稱號」和類似含義字樣,以及未冠以上述字樣但實質是上述含義的評比表彰活動;
三是圍繞重要會議、重大活動、重要時間節點開展評比表彰活動;
四是借舉辦峰會、論壇、盛典、慶典、展會等活動進行頒獎表彰、認定命名;
五是設計、製作、銷售、頒發勳章、獎章、榮譽性紀念章等;
六是與國(境)外組織聯合開展評比表彰活動;
七是以數據加權、數據集成等方式進行排名或者變相排名。
同時,《辦法》也明確了例外情形。社會組織黨組織面向黨員和黨組織開展的評比表彰活動;社會組織開展文藝評獎、宣傳選樹、新聞媒體評獎、科學技術獎勵等活動;社會組織以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為對象開展的年度考核、績效考核、目標考核、責任制考核、通報表揚等活動;以及在我國境內登記的國際性社會組織開展評比表彰,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不適用本《辦法》。
自新《辦法》施行日起,原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印發的《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來源:央視新聞)

評論(0)
0 / 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