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人形機器人等智能機器人正加速走進大眾生活,隨着應用場景的持續拓寬,「租賃機器人」這一商業模式也順勢興起。
2026年7月4日,中國人形機器人百人會發布關於規範和引導情感陪伴人形機器人發展的倡議,提出強化質量管理,保障產品使用安全,切實防範對用戶的人身傷害風險。同日,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機器人分會發布關於共同踐行科技向善、推動機器人產業健康發展的倡議。
2026年6月8日,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國務院國資委辦公廳發布關於聯合開展2026年度人形機器人與具身智能實景實訓專項行動的通知,提出鼓勵探索「人形機器人即服務」模式,通過按效用付費、經營性租賃等商業創新手段降低用戶投入門檻,加速市場化推廣。
企查查數據顯示,截至2026年4月2日,我國現存15.3萬家機器人租賃相關企業。該類企業2025年全年累計註冊3.82萬家,同比增長55.7%。機器人租賃市場日趨活躍,其中的安全與權責劃分問題也日益凸顯。租賃過程中,機器人因自身故障、場地環境等各類原因誤傷路人、損毀場地設施等事故時有發生,引發廣泛討論,其中的責任劃分問題逐漸成為行業關注焦點。
近日,記者就人形機器人租賃過程中的相關責任劃分情況展開採訪。
成因單一由租賃方擔責
2026年3月的一天上午,山東省臨沂市某商場,4台人形機器人正在一處舞台上表演,新奇的表演吸引了不少顧客駐足圍觀。儘管現場工作人員多次提醒請勿靠近,並拉起安全警戒線,仍有好奇的兒童翻越安全警戒線,近距離觸摸機器人。意外在此刻發生了——其中一台機器人在執行連貫武術動作時,機械腿意外碰到一名跨線的男童,男童因此受傷。
山東的機器人租賃從業者劉曉程在回憶這次意外時,仍心有餘悸。「機器人在接收到指令後,無法及時中斷表演動作,事發後我們第一時間安撫了受傷的孩子,並陪同就醫檢查。」劉曉程告訴記者,最終公司全額承擔了孩子的醫療費和營養費。
此類意外並非個例。北京白海豚科技有限公司的租賃商唐義翔也遭遇過機器人表演事故。2026年5月,他攜兩台人形機器人赴湖北省武漢市某學校開展表演活動,在活動籌備階段,因操作人員誤觸,機器人進入阻尼模式,在起身瞬間失衡摔倒,機身攝像頭受損。唐義翔告訴記者,因此次事故屬於工作人員操作失誤,設備維修費用最終由公司自行承擔。
據劉曉程介紹,在實際合作過程中,他的公司僅在合同中明確付款方式、表演時長等基礎條款,極少細化事故權責歸屬。
據他了解,目前行業普遍認知為機器人運行由人為操控,這類事故雖為小概率事件,但若發生事故,責任大概率歸屬於操作方。一旦發生意外,為避免糾紛、維護合作關係,租賃企業大多選擇主動承擔全部責任。
成因複雜責任認定較難
記者在採訪中發現,單一因操作失誤引發的事故權責相對清晰,可一旦事故涉及場地環境、設備狀態、人為操作等因素,便會陷入難以認定責任的複雜局面。
來自浙江省的機器人租賃從業者李先生向記者講述了自己經歷的因權責模糊引發的糾紛。2025年12月,其公司為杭州某餐飲店開業活動提供人形機器人表演服務,現場鋪設的紅毯導致機器人重心偏移傾倒,砸壞了門店外的飲料機。主辦方將事故原因歸咎於李先生一方操作不規範。
「其實我們已經提前告知主辦方,需要保障場地平整。」李先生說。後續,因合同未約定此類場景的權責歸屬,最終雙方只得私下調解、各擔損失。
記者了解到,為規避事故糾紛、降低經營風險,一些租賃方選擇將風控措施前置。多位從業者表示,接單前會提前核查活動場地的地面材質、人員動線、空間格局等關鍵條件,現場表演全程堅守安全優先原則,安排專人全程操控設備、隨時準備啟動緊急制動。
對此,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張力表示,如果事故主要因操作失誤導致,比如出租方派出的操作人員控制不當,出租方通常要承擔主要責任,因為這時出租方不只是「出租一台機器」,而是在提供「設備+操作+技術服務」,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如果事故主要因場地等外部原因引起,比如地面不平整、太光滑,或是主辦方沒有設置圍欄等,那麼主辦方通常要承擔主要責任。作為群眾性活動組織者、公共場所管理者,主辦方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就要承擔侵權責任;如果事故主要來自產品設計或製造缺陷,或者生產廠商沒有充分提示使用限制,生產廠商就應承擔相應責任。」張力說。
「一些事故可能由多種原因引起。比如機器人本身穩定性不足,加上租賃方又沒有做現場測試,主辦方隔離觀眾也不到位等。」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徐瑩舉例說,在這種情況下,可能構成共同侵權,或者分別侵權造成同一損害,要按照過錯程度和原因分擔;在責任比例難以區分時,也可能平均分擔或承擔連帶責任後再進行內部追償。
設備定損尚無統一標準
此外,記者了解到,機器人在租賃及流轉過程中損耗、損壞的責任界定,也成為從業者面臨的突出問題。
業內人士坦言,由於機器人的物流、檢修成本高昂,設備損耗的權責界定有時會影響租賃方的盈虧,因此設備的定損賠付結果對於他們來說尤為重要。但機身劃痕、關節磨損等細微的設備損傷,究竟屬於正常使用損耗,還是承租方保管不當、操作失誤導致的損壞,目前行業尚無統一判定標準。
擁有20餘台設備、具備一定經營規模的劉曉程,目前已經形成了一套自己的判定標準:對於明顯因使用造成的設備損壞,由承租方承擔賠償責任;對於機身輕微劃痕等情況,如果沒有明顯人為暴力損壞痕跡,則算作常規損耗,一般不予追責。
劉曉程告訴記者,設備損壞不僅會產生直接維修成本,更會因維修無法接單盈利,產生高額的隱形經營損失。而具有一定規模的租賃企業一般有較為充足的利潤空間,可以消化日常設備維修成本。
而對於資金實力薄弱的小型租賃商來說,扣除設備押金便成為覆蓋維修成本的核心手段。記者調查獲悉,目前普通人形機器人單日租賃押金普遍為數千元,一些高端機型的押金基本等同於設備原值。由於行業內缺少第三方專業定損機構,定損規則、賠付標準大多由租賃方單方制定,若租賃方判定機器人被人為損壞,便會扣除押金,由此也引發了一些商事糾紛。
湖南省的租賃商曾先生就曾深陷押金糾紛。2025年10月,一名客戶以裸租模式(即僅租賃機器人,不含隨行操作人員)租賃了一台人形機器人,並足額支付租金與押金。設備歸還後,曾先生發現機器人的機械臂出現關節卡頓故障,便按照返廠維修費用扣除相應押金。但客戶堅決否認操作存在失誤,並且主張設備在交付前就存在卡頓問題,要求全額退還押金。
雙方協商無果,客戶以「定損標準不合理、扣款無合法依據」為由提起訴訟。被起訴後,考慮到自身證據留存不夠完整,且舉證耗時費力,曾先生最終選擇主動全額退還此前扣除的押金。
定損糾紛頻發,讓保險成為行業破局的新思路。據媒體報道,2026年4月17日,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完成全國首例具身智能機器人保險理賠,上海機器人租賃平台擎天租旗下機器人在使用過程中意外傾覆,最終獲得保險公司賠付5976.87元,有業內人士評論稱,這標誌着具身智能機器人保險首次從保單設計進入真實商業運營場景。此後,同一險種下陸續出現賠付。
不過,目前這類保險產品尚未普及。記者採訪發現,多數租賃商並不了解機器人投保渠道與投保規則,有從業者表示,機器人保險還處在早期階段,相關保險產品的細化和推廣仍任重道遠。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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