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浩庭 屯門區議員
宏福苑大火震碎了宏福苑居民的安寧生活,也給整個社區留下了深重的哀思。在悲傷與內耗的陰霾籠罩下,屋苑的管治如何重新步入正軌、穩步前行,牽動着每一位業主的切身福祉。此時此刻,我們需要的不是對立與質疑的喧囂,而是回歸和諧與法治的沉澱。唯有將悲痛化為對專業管理的信任,將分歧凝聚為法治的共識,受影響居民才能在安全的基石上重新出發。
近日,因應不少於5%業主的書面聯署要求,由法庭委任為大埔宏福苑管理人的合安管理有限公司正式發出特別業主大會通知。然而,有個別聲音質疑管理人未有採納全部聯署議程。作為法律界人士,筆者認為,在客觀研判之下,合安現行的會議與議程安排,不僅合法合規,更是權衡整體利益後的審慎做法。各方應當摒除非理性的情緒化爭拗,回歸香港核心的法治精神與《建築物管理條例》的立法原意,從法律規管、行政效能及全體業主長遠福祉等多個維度理性審視。
在法律層面上,我們必須釐清「行政指引」與「成文法例」的分別。坊間有觀點援引民政事務總署的指引,主張業主聯署指明的事項必須毫無修改地列入議程。然而,在法理上,民政總署編制的指引僅屬行政輔助性質,並不具備強制性的法律約束力。最終管理人的做法,必須嚴格依據建管條例的明文規定。
根據建管條例的條文及普通法原則,大會召集人(在宏福苑個案中,大會召集人就是法庭委任之管理人合安)在法律上擁有制定及落實符合法規議程的職責與酌情權。召集人必須確保所有交付大會表決的議案,均符合涉及業主共同權益、且屬於業主大會法定職責內可經由議決執行的實質事項。若聯署提出的部分事項在法律定義上模糊,或流於缺乏實質操作性的訴求,管理人須履行法律把關職責,對議程進行技術性調整、合併或暫不採納。法律作出這個安排,正是為了防範業主大會作出不符法律規定或無法執行的決議,避免屋苑事務陷入無休止的爭議。如業主質疑做法並訴諸法律,先不論該等議程已超出了法團法定職責,動輒興訟將涉及昂貴的法律開支及冗長的程序,如果敗訴甚至有機會繳付勝訴方的律師費,實在是得不償失。
筆者認為,合安作為宏福苑的管理人,已採取務實高效、專業的做法,將資源集中於具備迫切性、可實踐性的核心財務與管理決議,確保大會能在理性、建設性的氛圍下順利達成實質成果,將對抗性的博弈轉化為制度化的理性討論,充分兼顧了業主的知情權與關切,無疑是最合理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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