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取締境外機構非法跨境經營活動
●設置2年集中整治期清理非法存量業務
●所有未持牌的境外機構在境內提供的開戶、招攬、交易、結算等證券經紀服務,必須全部終止;相關服務如App、網站、廣告宣傳等必須下架
●非法跨境經營境外機構及協助其非法跨境經營的境內相關主體均納入整治範圍
●禁止境外機構為存量投資者在境內非法提供買入交易、轉入資金等服務,只允許單向賣出交易並轉出資金
●過渡期後,境外機構全面關停境內網站、交易軟件及配套服務,存量投資者賬戶在境內將無法交易
●投資者已開立的賬戶不會被強制註銷,賬戶裏的資金及股票、基金等資產不會被強制清理
資料來源:根據上海證券報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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