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行政機關列入失信懲戒「黑名單」不服的,可申請行政復議,新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7月起施行,如何從源頭上化解行政爭議?
行政復議是政府系統自我糾錯的監督制度和解決「民告官」行政爭議的救濟制度。比如,對闖紅燈被罰、開店被吊銷執照、工傷不認定等政府部門的行政行為有異議的,可以通過行政復議來解決爭議。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日前公布,將於今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補充和明確了哪些可複議的事項呢?
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明確了幾種可複議的事項,比如行政機關作出的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決定或者失信懲戒措施,即通常所說的列入「黑名單」行為。
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教授 胡建淼: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如果有一些違法行為,或者不良的行為被記錄到失信名單、不誠信名單,後面會引起一系列連鎖反應。你其他的權利都會受到限制,對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權利影響是非常大的。
根據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決定或者失信懲戒措施不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在法定期限內,向行政復議機關提起行政復議申請。胡建淼提醒,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指的是相關政府部門行政機關,對於法院、市場主體等的失信懲戒行為,並不在行政復議的範疇內。
胡建淼:譬如說法院作出一個判決以後,當事人不執行,叫作「執行老賴」,給他上黑名單、限制高消費。像這種實際上不是行政行為,屬於司法上的執行措施,同行政復議是沒有關係的。還有一種,譬如說我是銀行,發現某個人不講信譽,信用卡老是不還款,所以我悄悄地給你打個信譽分。以後你貸款,我嚴格控制,甚至不貸款給你。這種也是上黑名單,但這種黑名單,不是政府做的,是市場做的,而且它也是不公開的,所以這種行為,也不是行政行為。
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進一步擴大可複議事項範圍,對學校開除學生學籍、對學生退學處理,不授予學位、撤銷學位等行為納入了可行政復議的範圍。
胡建淼:學校不是行政機關。對學生的管理是屬於教育自主行為。但有些權利是很關鍵的,比如說學籍。學生在讀書,一點輕微的違紀,你就把他開除了。或者因為誤解,把他開除了。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博士學位是非常重要的,不給你學位,或者剝奪了你的學位,你不能複議,不能訴訟,那萬一學校搞錯了呢?
條例首次確立了對學生開除學籍和退學處理的程序規則。對學生開除學籍和退學處理的,應當先由學校作出決定;學生不服的,可以申訴到教育行政部門;對教育行政部門的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才可申請行政復議。
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確立了行政機關對不利行政行為負有告知義務,並對採納行政復議委員會提出的諮詢意見作出了細化規定。
胡建淼:譬如說我取消他的許可資格,或者把他列入黑名單,都是對他不利的。如果是不利行為,那麼行政機關在作出的時候,你一定要告訴他,你對這個不服,有申請複議的權利。
條例規定: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應當告知其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行政復議申請期限。
按照行政復議法規定,複議委員會由各級政府主導建立,吸收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參與,承擔研究行政復議重大事項和共性問題、為行政復議案件辦理提供諮詢意見的重要職責。司法部行政復議與應訴局副局長楊蔚莉介紹,條例進一步細化了複議委員會的履職形式,充分發揮「外腦」專業優勢,助力行政復議案件依法公正辦理。
楊蔚莉:條例對複議委員會諮詢意見的採納機制也提出了明確要求,強調要充分考慮委員會提出的諮詢意見,對於不採納的必須說明理由。
同時,條例還明確規定,行政復議活動通過信息網絡平台在線進行的,與線下行政復議活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行政復議申請人可將行政復議申請書、身份證明材料、行政機關作出的決定書等證據材料通過統一的信息化平台在線提交,也可以郵寄或者當面提交。
(來源:中央廣播電視總台中國之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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