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散的「支聯會」及其3名頭目李卓人、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控香港國安法下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件昨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進入結案陳詞階段。控方結案陳詞援引《現代漢語規範詞典(第三版)》(見另稿)來詮釋控罪中「推翻」字義,說明本案定罪前提為被告在香港煽動他人,而且有人在香港接收,而受煽動者主要為香港人。控方指,被告在集會中不只挑起他人情緒,還意圖煽動且相信他人會從事顛覆國家政權行為,故已超越人權法律界線,即使衷心追求其所謂的「民主」或「平反」云云,均與本案無關。●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案件由3位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陳仲衡及黎婉姬主審。控方由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及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等代表;辯方由破產管理署委任資深大律師林芷瑩代表「支聯會」,大律師沈士文代表李卓人,鄒幸彤則親自行事。控辯於今年3月31日完成舉證,押後至昨日開始作口頭結案陳詞。
法官李運騰先提到上周五(15日)向控辯雙方提問及要求協助解釋,香港國安法第22條下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條文,訂明「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及「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當中「推翻」的字眼當作何解?加上「破壞」字眼又有何不同?
另外,李官指鄒幸彤在書面結案陳詞中,爭議香港國安法的域外法權,質疑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中的受煽動行為須否發生於本港之內,因為國家政權明顯屬全國事務。李官再引述鄒幸彤爭議憲法限制政府還是人民,人民可否違憲,並提到香港國安法條文訂明要保障人權。
黎嘉誼指出,本案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前提為被告在香港煽動他人,而且有人在香港接收。至於受眾在香港受煽動的話,則受香港國安法第36條管轄,當中指「任何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的,就認為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犯罪。」
港人等境外受煽動適用本法
李官亦關注香港國安法中的煽動罪是否有域外法權,舉例若有香港人煽動內地人在北京放置炸彈,應如何處理。黎嘉誼稱範圍涵蓋香港境內的所有人,境外人士就視乎情況,若受眾為香港居民,即使在境外受煽動,亦受香港國安法第37條管轄,當中指「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或者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的公司、團體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黎嘉誼說明控方案情指本案中受煽動者主要為香港人。
黎嘉誼再回應指人民無法違反憲法,本案控罪指被告以非法手段推翻憲法確立的根本制度等,憲法只是控罪基礎,作為一個控罪元素。
對於辯方提出控罪違反人權,黎嘉誼指,本案不是針對被告宣揚思想或學術討論,而是言論、結社自由不是絕對權利,無論語氣平靜或激烈只要是叫人違法就不可以。被告在集會中不只挑起他人情緒,還意圖煽動且相信他人會從事顛覆國家政權行為,故已超越人權法律界線,法律無可能助長超越界線的言行,即使被告衷心追求所謂的「民主」或「平反」云云均與案無關。
第三被告何俊仁在案件開審前已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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