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昨日以上訴庭曾於呂世瑜案中援引的《現代漢語規範詞典(第三版)》來詮釋香港國安法字眼,詮釋「推翻」為推倒、打倒、徹底否定已有的說法、結論、決定。至於「破壞」一詞指「使受到……損害」、「變革、清除」、「不遵守、違反」。
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指出,若以「推倒」解釋「推翻」一詞,當中有「用力」的意思,「翻」只是一個結果。黎嘉誼回應指「推」一字有此意思,但「翻」則有「結束」的含義,而解釋「推翻」一詞時需留意語境,舉例稱「推翻啲桌子,同推翻政權有啲唔同」,因「桌子」為具體事物。
李官舉例指,「推翻定罪」一詞包含「徹底否定」的意思,「推翻裁決唔需要用暴力嘅」。黎嘉誼表示,因此「推翻」一詞不一定有「永遠」的含義,但必定帶有負面、貶義的意思。
李官即指出,法庭並非關注字眼是否屬貶義,而是當「推翻」一詞應用在香港國安法第22條時,「呢個『推翻』是否包括武力、暴力,或者威脅使用武力暴力?」
黎嘉誼進一步指須綜觀法例全文,香港國安法第22條列明「其他非法手段」屬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故「推翻」、「破壞」的字眼依存在該條文的語境下,法庭應該整體考慮條文內容。
法官陳仲衡即指出,「其他非法手段」亦包括非武力手段。黎嘉誼表示認同,指根據控方案情,「支聯會」的主張,語境與推翻中國根本制度及中國中央政權機關一致,而犯案手段不一定要涉及武力。而「35+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案」定罪被告吳政亨上訴時曾經有相關爭議,值得法庭參考,此外「其他非法手段」字眼,亦可以是指違反基本法,完全不涉及暴力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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