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特區政府建議修訂《消防條例》(下稱條例),包括強化消防裝置規管制度,將關閉主要消防裝置的規管由行政性「事後通知」提升為法定「事前把關」,註冊承辦商如果在深夜一段持續時間關閉主要消防裝置,須提前最少三個工作天向消防處申請,由處方巡查後決定是否批准。
另外,條例賦權消防處更大的執法權力,以打擊非法轉注燃油活動,並建議將有關刑事責任擴展至買方,初步建議幫襯私油的最高刑罰為罰款100萬元及監禁一年。政府將展開約一個月的公眾諮詢,目標今年內將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政府亦會透過發出作業指引等配套措施,協助各方履行責任。
昨日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上,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在開場發言時表示,在大埔宏福苑五級火警後,政府已即時成立由他主持的強化消防安全治理工作組,迅速推行了多項針對性的措施,並同步部署中長期的方案,涵蓋巡查執法、科技應用、公眾教育、培訓和行動部署等各個層面,例如全面排查正在進行大維修的樓宇、成立快速應變小隊、展開風險為本的排查計劃,針對大約1,500幢較高風險的樓宇,進行排查和功能測試、增設樓宇應急先鋒等。
今次建議修訂《消防條例》(第95章)以及相關的附屬法例,旨在令法例與時並進,目的是希望透過清晰、合理、可執行的法律框架,協助各方在履行責任的同時提升消防安全水平。包括強化消防裝置規管制度,建議主要消防裝置關閉前,須要預先審批,由現在的事後通知提升為事前把關。
同時,新增禁止干擾消防裝置的罪行,以及引入消防裝置損壞後24小時內,要強制通報的機制。這些措施能讓消防處及早知悉樓宇的消防安全水平,有效減低各方面的風險。另外,政府建議引入消防裝置責任人制度,以及提升罰則及刑責等。
非法轉注燃油 買方同負刑責
針對近期急劇惡化的非法轉注燃油活動,政府建議大幅提高罰則,並將刑事責任擴展至明知故犯的買方,同時賦權消防處檢取、扣留和申請充公涉案的車輛,從源頭打擊這類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有議員關注為何日間關閉主要消防裝置不須事先申請,鄧炳強解釋,相關維修很多時候在日間進行,會有消防承辦商人員及管理員在場,風險相對低,物管公司亦須每年為大廈進行火警演習等。
有議員關注管理費會否因此增加,當局如何監管。鄧炳強回應表示,業界同意所增加的額外資源非常有限,相信物管公司不會有藉口增加收費。他又說,物管公司如因違反法定責任而須承擔罰則,有關罰則不應轉嫁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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