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什麼是「另類吸煙產品」?
答:不經點燃而產生氣霧、模仿傳統吸煙的任何物質,包括電子煙煙油、煙彈、加熱煙支,以及草本煙。
問:在公眾地方只持有上述電子煙煙彈等物質但未有吸食,是否違法?
答:只要隨身攜帶或管有含有煙彈產品,即使未有吸食也屬違法。
問:只管有煙機、無煙彈,是否違法?
答:不違法。
問:辦公室等工作場所是否屬公眾地方?
答:公眾地方的定義包括︰公眾有權進入或獲准進入的地方,不論是憑繳費或其他方式進入,以及任何處所的共用部分。上述地方一律不得管有含煙彈的電子煙。
問:定額罰則多少?
答:管有不多於5個煙彈/5毫升煙用物質或100支加熱煙支或100卷草本煙,並用作非商業用途,定額罰款3,000港元;或循簡易程序定罪可判罰1萬港元。管有數量多於上述規定,一律以檢控形式處理,可罰款5萬港元及監禁6個月。
問:旅客及市民若攜帶電子煙煙彈等另類煙入境會如何處罰?
答: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罰款50萬港元及監禁2年;或循公訴程序定罪可罰款200萬港元及監禁7年。
問:過境旅客攜帶另類吸煙產品抵港是否違法?
答:過境旅客獲豁免。
問:在網上購買另類煙並郵寄到家,是否屬入口有關產品?
答:有關買家可被視作非法入口另類吸煙產品。
問:若電子煙是由外地醫護人員/藥劑師配發作戒煙之用,可否豁免?
答:沒有豁免。如有需要,在港期間可使用已在香港註冊的戒煙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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