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俗稱「藥行」的列載毒藥銷售商只可經營毒藥表第2部毒藥的零售業務,以及銷售一般藥物,例如傷風感冒藥等,此類銷售商沒有註冊藥劑師駐店,亦不可使用「藥房」(即獲授權毒藥銷售商)的標識和名銜。任何非註冊藥房若展示屬藥房訂明式樣的標識、與屬藥房訂明式樣的標識相似的標識,或並非藥房處所而使用「藥房」名銜或「pharmacy」、「dispensary」、「drug-store」等英文名銜均屬違法。衞生署在五一黃金周前,加強巡查各區的藥房、藥行及中藥材零售商,以加強打擊違法使用「藥房」標識/名銜的情況。
相關巡查行動屬全年恒常執法工作,今年首季署方進行約4,500次相關巡查。
衞生署又提醒公眾,包括遊客,在購買藥物時可憑標識來辨認店舖是否註冊藥房。另外,非法銷售或管有未經註冊的藥劑製品、第1部毒藥和非法銷售第2部毒藥均屬刑事罪行,最高罰款10萬元及監禁兩年。自去年4月至今年3月,7家並非註冊藥房的公司和一名並非註冊藥房的東主因在其處所展示的標識,近似藥房訂明式樣標識而被定罪,分別被判處罰款3,500元至32,000元不等。同期,24家公司和5人因銷售及或管有未經註冊的藥劑製品,分別被判處罰款1,000元至一萬元和監禁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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