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黃子龍)香港特區政府運輸及物流局在文件上指出,建議引入作批予、處理及規管新型集體運輸系統專營權的規管框架,旨在縮短引進新型集體運輸系統的籌備時間,無須就每個系統訂立主體法例,讓政府能迅速把握技術突破帶來的機遇,亦為有意在香港營運新型集體運輸系統的營運商提供確定性。擬議規管框架將包括主體法例、附屬法例、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施加的專營權條款,以及專營權協議條款四個層級。第一層的主體法例是另外三層的依據,將指明可就相關事宜制定附屬法例、賦權特區政府在批予專營權時指明條款,以及確立政府與專營公司簽訂的專營權協議的效力。
工程界立法會議員卜國明昨日在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認為,規管框架有助香港與時並進,把握全球新型集體運輸系統的科技發展機遇。他指出,本港過去引入新鐵路或運輸系統時,經常就每個項目各自訂立主體法例,既耗時又費力。新框架的「技術中立」設計,容許同一套法例適用於「雲巴」、「智能軌道快運系統」及「膠輪捷運系統」等,以及未來可能出現的不同技術而無須逐項立法,有助提速提效。四層規管框架則有助吸引本地、內地與海外企業參與投標,且法例建議首段專營權不多於50年能讓政府有足夠彈性,可因應不同系統情況訂明合適期限而令營辦商「計到數」,對吸引投資十分重要。
智慧交通聯盟理事長張欣宇認為,現有鐵路條例偏重政府與港鐵公司直接協商,難以適應新型運輸系統的招標需求,而新規管框架的主體法例與附屬法例的架構,則便於透過公開招標確定投資者與營運者。附屬法例亦可依據不同系統、營辦商的專營權、營運及移交情況靈活制定,且修改便捷,能彌補潛在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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