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江南 時事評論員
黎智英經審訊被裁定為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的主腦,判囚20年。律政司日前再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充公其名下至少1.2億元罪行相關財產,涉及62個銀行戶口、17間公司股份及刑事案保釋金等。
或許有人認為:人都判了重刑,何必再動他的錢?但判刑歸判刑,追贓歸追贓,這是兩碼事。打個比方,一個人搶了錢被抓去坐牢,總不能讓他出獄後繼續花那筆贓款;否則,犯罪所得原封不動留在犯罪者手中,法律懲處的意義何在?香港國安法第三十二條訂明:犯罪違法所得及用於犯罪的資金和工具,應當予以追繳、沒收。判刑是對犯罪行為的懲處,充公則是切斷犯罪行為與經濟利益之間的聯繫,兩者缺一不可。若任由犯罪相關財產原封不動,等於默認「坐完牢,錢照拿」,對守法市民談不上公平,對法律權威更是一種消解。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附表三,律政司須向原訟法庭正式申請並舉證,法庭信納相關財產確屬「罪行相關財產」,方可頒下充公令。本案已排期7月8日由國安法指定法官處理,屆時黎智英一方可就每一項財產提出抗辯,法庭逐項審視,不會「打包」了事。換言之,每一筆財產是否應當充公,最終由法庭說了算,程序公開透明,被告權利同樣受到充分保障。
必須指出,追繳犯罪財產是世界各地的常規操作,實際上,不少西方國家的門檻比香港更低。以美國為例,聯邦民事沒收制度行之有年,政府無須先取得刑事定罪,只要以「優勢證據」證明財產與犯罪活動相關,即可申請沒收,被告甚至可能在未被起訴的情況下失去財產。英國《犯罪收益法》同樣賦予法庭廣泛充公權力,並設有「不明財富令」制度,要求涉嫌與嚴重犯罪有關的財產持有人證明資產來源合法,舉證責任在持有人一方。歐盟近年也強化跨境追繳機制,成員國可互認凍結和沒收令。相比之下,香港在處理正常審訊的案件時,通常在法庭定罪之後才啟動充公程序,並須由律政司另行舉證、經法庭獨立裁定,程序上的審慎程度超過不少西方司法管轄區常見的民事沒收機制。
值得一提的是,黎早前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得直,法庭撤銷定罪並退還200萬元罰款。同一套司法制度,該定罪時毫不手軟,證據不足時基於無罪推定的法治精神同樣不予定罪,不因被告姓甚名誰而有所偏廢。這才是司法獨立最實在的證明。
有法可依、有庭可辯、無罪推定——香港法治的成色,經得起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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