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數近年的潮流語,相信「非遺」絕對是其中一語。「非遺」,全稱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以下簡稱「非遺」)。2003年10月17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三十二屆大會通過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以下簡稱《公約》)。我國於翌年2004年加入《公約》。香港特區作為國家的一部分,自然也義務履行《公約》內容。於是,香港非遺之路也從此鋪開了。
根據《公約》規定,各締約國應在社區、群體和相關非政府組織的參與下,確認和確定境內各種非遺項目,以編制非遺清單,作為保護的基礎。經過了多年的籌備、工作,在2014年,香港特區政府公布「香港首份非遺清單」,當中收錄了480項非遺項目。而後來在2024年更新的「非遺清單」中,有34個項目納入「非遺清單」,經整合後,「非遺清單」項目數量由480個增至507個。
體現文化價值和緊急保存程度
事實上,這507個非遺項目有着不同的文化價值和緊急保存程度,所以康樂及文化事務署於2017年8月14日公布首份「香港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下稱「非遺代表作名錄」),涵蓋共20個項目,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香港特區政府)提供參考依據,就保護香港非遺,特別是具有高文化價值和急需保存的項目,在分配資源和採取保護措施時訂立緩急先後次序。
其後,香港特區政府參考了公眾意見,新增4個項目至「非遺代表作名錄」。必須特別注意是,這24個「非遺代表作名錄」中,有12個項目已經被錄入「國家級非遺代表性項目名錄」。
作為一個國際大都會,香港卻擁有如斯豐富的文化遺產,這絕對是讓我們感到自豪。話說回來,到底什麼是「非遺」呢?
「非遺」,即是「非物質文化遺產」。「文化遺產」,最開始的定義是文化傳統資產,像文物、遺址、建築等有實體、物質性的文化資產。
後來,人們發現了這些物質性的文化資產以外,還有另一些具有價值的文化資產不能完全歸類於前述定義的「物質文化遺產」(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中,所以,「文化遺產」一詞後來擴充意涵,成為包括了「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的詞彙。而有些學者,因應着二者的形態各異,稱呼前者為「固態文化遺產」,後者為「活態文化遺產」。
用「活態」來形容「非遺」是切合了大眾對「非遺」的理解。根據《公約》,非遺是指「被各社區、群體,有時是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社會實踐、觀念表述、表現形式、知識、技能以及相關的工具、實物、手工藝品和文化場所。」這些項目都是世代傳承,並「在各社區和群體適應周圍環境以及與自然和歷史的互動中,被不斷地重新創造,地方文化得以孕育出獨特的生命力」。
因此,「非遺」並非「固態」,也非一成不變。反之,它是「動態」,會因應各個社群、族群而有所變化。
●葉德平博士 香港教育大學「文化傳承教育與藝術管理榮譽文學士」課程統籌主任、「戲曲與非遺傳承中心」副總監,曾出版多本香港歷史、文化專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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