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內地家庭主婦於2024年經中介申請「高端人才通行證計劃」來港,中介為她虛報持有澳洲雪梨科技大學學士學位,以增加入境處批准其與配偶和3名子女在港工作及讀書的機會。女子早前否認一項串謀詐騙罪,案件在沙田裁判法院審訊後,裁判官黃國輝昨日裁定指她付費由中介協助處理申請,而中介為獲取中介費,有機會隱瞞被告虛報其學歷,被告則一直以為自己只循着重年薪的「A類申請」來港,法院遂判處被告罪脫。
●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裁判官在裁決中指出,本案的核心爭議在於被告是否主動串謀他人以假學歷申請入境,抑或是遭中介機構從中作梗而被蒙騙。被告是透過朋友介紹的中介機構辦理申請,並將申請的全部程序交由中介處理。由於該計劃採用網上申請方式,並非面對面辦理,任何人均可在網上輸入申請資料。案件中被告的申請資料顯示,地址、電話號碼及簽署等均非被告本人所填。
裁判官認為,被告確實有機會符合「A類申請」的資格,即年收入250萬元或以上。被告提及其丈夫從事商業活動年利潤約300萬元,資金積累充足,曾在深圳花費541萬元購置不動產,經濟條件完全符合相關標準。
裁判官相信,被告支付中介費用後,合理地將整個申請程序交由中介辦理,自身未對申請資料進行逐項核查。被告在取得電子簽註後赴港申請身份證時,在學歷欄位僅列明預科畢業。
被告主動表明未在澳洲讀大學
案件揭露後,被告在入境處人員詢問下,主動表明自己從未在澳洲雪梨科技大學就讀。而被告的家人其後再度聯絡該中介機構時,發現對方已失聯,並向公安機關報案。
控方須證明被告明知故犯才能入罪
裁判官續指出,儘管被告在申請「高才通」時確實有疏忽,沒有向中介機構檢查自己的申請,完全交由中介辦理。不過,在刑事案件中,控方須證明被告知悉且故意實施串謀詐騙行為方能構成控罪的必要元素。被告的家庭年收入確實有機會符合相關要求,中介亦可能為賺取中介費用而故意隱瞞,將被告蒙在鼓裏,採用「B類申請」(基於學歷資格)途徑,並偽造相關學歷證明,導致被告一直以為自己是以年收入方式申請,遂判處被告的串謀詐騙罪脫。
36歲的被告徐麗娜,被控於2024年的某一天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與一名為「孫先生」的人,串謀詐騙香港特區政府入境處處長及其人員,藉着不誠實地及虛假地向處長及其人員表示符合高端人才通行證計劃的資格來港,從而誘使處長及其人員作出違反公職行為,即在原本不會批准的情況下批准徐、其配偶徐亮波及3名子女進入及逗留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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