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深水埗黃書店「一拳書館」去年4月舉辦所謂西班牙文興趣班,並准許非註冊教員教學而違反《教育條例》。店主龐一鳴及營運「一拳書館」的鳴動教育有限公司被票控「管理未經註冊學校」等5項控罪,案件經審訊後,裁判官林希維昨日裁決時指,不相信被告有足夠證據顯示他真誠相信處所並非學校,涉案西班牙文班明顯是提供教育活動,而龐是清楚知道的,遂裁定龐一鳴及鳴動教育有限公司5項罪名成立,判處罰款3.2萬元。
兩名被告分別為「一拳書館」店主龐一鳴,及營運「一拳書館」的鳴動教育有限公司,兩者分別被控3項及2項傳票控罪。林官裁決時指,控方證人、教育局督學楊得明證供清晰直接,在盤問下未受動搖,認為楊作供沒半點猶疑、實話實說,屬誠實可靠證人。
對辯方爭議「課程」的意思旨在考核及取得學術資歷,而涉案西班牙文班並沒有考核及課程大綱,課程結束後亦不會有學術資歷認證,故不符合「課程」的定義。林官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只要有一系列關於專一主題的課堂,就能被定義為「課程」;考核及提供學術資歷等只是某些課程的特點,不代表所有課程都必須包含這些特點。
林官表示,案發時有12名成年人對着熒幕,聆聽非「准用教員」 MONTANE Antonio Baro說西班牙語,明顯 MONTANE 正在授課,學員則正接受教學,而Facebook上的招生廣告亦列明是教授基礎西班牙文法及詞彙等。
法官:符教育條例下「學校」定義
林官續指,龐作供時確認涉案西班牙文班有14節課堂,而案發當日為第七或第八節課。龐又在控方盤問下同意,課程內容符合「一拳」在 Facebook 的廣告帖文所指,會教授基礎文法、詞彙,故拒納辯方的主張。林官認為,當時被告確實在提供教育課程,亦符合教育條例下「學校」的定義。
林官判刑時表示,被告沒有與教育條例有關的定罪紀錄,考慮到有關西班牙文班的經營規模、運作上流動式的情況,即桌子及椅子可以移動,亦非長時間犯案,而有關法例要求學校註冊的目的是擔心師資及消防問題,但辯方稱並沒有接獲有關投訴,遂判處龐一鳴及營運「一拳書館」的鳴動教育有限公司罰款共3.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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