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於產業鏈供應鏈安全的規定》(下稱《規定》)。《規定》共18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旨在防範產業鏈供應鏈安全風險,提升產業鏈供應鏈韌性和安全水平,維護經濟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有專家向香港文匯報表示,這標誌着中國產供鏈安全治理進入制度化、法治化新階段。這一規定立足當下、着眼長遠,為應對複雜國際局勢提供了系統性法律工具。
●香港文匯報記者 李暢 北京報道
《規定》共18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一是明確產業鏈供應鏈安全工作原則。規定產業鏈供應鏈安全工作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和安全,統籌國內國際,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促進全球產業鏈供應鏈穩定暢通。明確國家引導產業鏈供應鏈合理有序布局,加強產業鏈供應鏈領域國際合作,支持關鍵領域核心技術攻關,促進產業鏈供應鏈高質量發展。
外國組織、個人損華產供鏈將被反制
二是建立健全產業鏈供應鏈安全制度措施。建立健全產業鏈供應鏈安全工作機制。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產業鏈供應鏈安全工作有關職責。加強關鍵領域產業鏈供應鏈安全保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風險監測預警、風險防範、應急管理制度,維護關鍵領域的原材料、技術、設備、產品等的生產與流通穩定、持續運行。
三是規定反制措施和域外適用。針對外國國家、地區和國際組織以及外國組織、個人損害我國產業鏈供應鏈安全的,建立產業鏈供應鏈安全調查制度,國務院有關部門可據此開展產業鏈供應鏈安全調查,採取反制措施。我國境內的組織、個人應當執行有關反制措施。任何組織、個人違法開展與產業鏈供應鏈有關的信息收集活動的,有關部門依法採取相應處理措施。
填補立法空白 建關鍵領域清單制度
關於《規定》的出台背景,司法部負責人答記者問時表示,一些國家陸續通過立法、綜合規劃等形式,維護本國產業鏈供應鏈安全。我國現行法律法規雖然在應急保障、出口管制、反制措施等方面有相關規定,但沒有產業鏈供應鏈安全方面的專門立法。為提升產業鏈供應鏈韌性和安全水平,保障我國產業鏈供應鏈能夠有效應對內外部風險,保持穩定暢通,有必要填補立法空白,進一步加強產業鏈供應鏈安全法治保障。
產業鏈供應鏈工作涉及範圍廣、環節多。上述負責人介紹,《規定》立足「小切口」,聚焦涉及經濟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的領域,建立關鍵領域清單制度,促進各有關方面聚焦關鍵領域,加強統籌協調,集中協同發力。針對列入清單的關鍵領域提出明確要求:一是推動加強信息共享,保障數據安全;二是建立健全風險監測預警制度,組織開展評估監測,及時發布預警信息;三是建立健全風險防範制度,組織開展關鍵領域實物儲備和能力儲備,加大技術、設備、產品研發力度;四是建立健全應急管理制度,制定應急工作預案,按程序採取緊急調度、動用儲備等應急處置措施。
中東局勢凸顯制度安排現實針對性
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副院長、研究員蔡彤娟表示,《規定》出台標誌着中國產供鏈安全治理進入制度化、法治化新階段。這一規定立足當下、着眼長遠,為應對複雜國際局勢提供了系統性法律工具。她指出,《規定》建立了覆蓋「風險識別—預警防範—應急處置」的全鏈條制度安排。國家建立健全工作機制,由外交、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商務等多部門協同,形成跨領域統籌格局;同時要求制定關鍵領域清單,建立風險預警和應急管理制度。
「這套制度的現實針對性尤為突出。」蔡彤娟表示,當前中東局勢持續動盪,紅海航運危機導致全球供應鏈成本激增,化肥、能源等大宗商品供應面臨中斷風險。在此背景下,應急管理制度的設立極為必要——當出現危及經濟社會穩定的情形時,國務院可授權採取緊急調度、動用儲備、組織生產供應等措施,確保關鍵領域不斷鏈。這種「平戰結合」的設計,既回應了當下地緣衝突對能源、化工原料供應鏈的衝擊,也為未來可能升級的各類風險預留了制度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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