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錦輝 全國政協委員 立法會議員
國家「十五五」規劃綱要提出,要深化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香港即將推出北部都會區專屬法例,特區政府未來要在相關法律框架中預留空間,加強與深圳在科研轉化與生態保育上的法律協同,形成「法律先行、制度銜接」格局,將制度差異轉化為制度優勢,推動大灣區科技創新與高質量發展。
與其他世界級灣區相比,粵港澳大灣區的一大特點在於「一國、兩制、三法域」的制度多元性。制度差異並非必然是阻力。加強區域協商,透過法律協同為融合發展提供框架與機制,就可發揮各地制度的優勢,將「制度之異」轉化為「制度之利」。這樣的協同不僅能拆解現有壁壘,更能釋放制度紅利,進一步推動大灣區邁向更高層次的融合。香港在這一進程中,既要發揮自身科研與制度優勢,也要積極探索跨境合作的新模式。
香港擅長於上游研發,尤其大學科研成果及知識產權儲備豐厚,但缺乏同時熟悉科研與商業轉化的人才,難以推動科研成果由「1到N」的規模化應用與落地。若要把科研成果進一步向大灣區推廣,面臨的制度性障礙更為突出,包括要素流動的限制、知識產權制度的分隔、專業資格互認不足,以及營銷渠道(如直播)的資格認定問題等。這些障礙削弱了香港科研成果的落地轉化能力,也限制了大灣區的協同創新效能。
要破除這些障礙,須透過法律框架的銜接,推動灣區內部的「軟聯通」。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作為兩地創科合作的重要支點,可發揮「制度創新沙盒」作用,為科研成果跨境試點轉化,累積可複製、可推廣的協同立法經驗,為大灣區建立一套能兼顧創新與監管的法律框架,從而把香港的科研優勢真正轉化為區域競爭力,進一步推動區域內科技創新與產業創新的深度融合。
國家「十五五」規劃綱要提出要加強海洋開發利用保護、加強海洋科技創新。香港與深圳共享的大鵬灣海域,已入選為全國「美麗海灣優秀案例」,具備生態保育、科研合作與海洋經濟發展潛力。跨境保育與開發並非單一政府可獨力主導,必須建立長效、制度化的合作機制。港深兩地政府可探索「協同規劃、協同投資、協同監管」模式,共同制定大鵬灣保育與開發藍圖,設立跨境基金支持科研與保育項目,並統一水質、生物多樣性與海岸環境標準,以提升保育效能並推動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
跨境流動便利化亦是推動保育合作的關鍵。科研人員、船舶與設備需暢通流動,並可建設智能海灣實驗場作為跨境科研平台,促進數據與技術交流。水質、生物及環境數據共享,將為保育提供科學依據並提升環境監管效能。這些合作需要兩地在法律層面形成合作機制,如跨境保育協議與數據共享機制。透過法律協同,香港與深圳可在生態保育、海洋經濟與科研合作上形成合力,共同打造「綠色灣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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