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任芳頡)跨境資產配置方面,合規渠道需求激增。監管趨嚴背景下,納稅人轉向合規投資工具優化稅負。植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歐陽芳菲建議,通過港股通、QDII基金等政策允許的渠道投資境外市場,可享受免稅待遇。此外,利用境外公司進行股票交易或全權信託架構,可在合法範圍內實現稅務遞延。2025年通過合規渠道配置跨境資產的投資者數量同比增長37%。
境外收入已當地繳稅可抵免扣除
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高級研究員董少鵬指出,若境外收入已在當地繳納個人所得稅,只要能提供納稅證明,在國內申報時可依法進行抵免扣除。但如果境外收入既未在境外納稅,也未在境內申報納稅,則屬於違法行為。他強調,境外應稅所得的範圍與境內並無本質區別,涵蓋工資收入、勞動報酬、投資收入等所得。
境外股息不能與境內合併
針對境外所得的計稅規則,董少鵬給出了明確界定:居民個人來源於境外的利息、股息、紅利、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以及偶然所得,不能夠跟境內的所得合併,應當分別單獨計算應納的稅額。而來自境外的經營所得,則需與境內經營所得合併計算稅額。在虧損抵免方面,他特別提醒,「不能夠拿境外甲國的虧損抵免乙國的虧損,而是都要合併計算」,這一規則的核心是堵塞偷稅漏稅漏洞,規範稅收徵管。
談及市場關注的股市投資徵稅問題,董少鵬指出,境內外股市投資所得的徵管存在差異。「如果在境外,就按照境外的股票所得的收入進行納稅申報」,遵循當地稅收規則及內地對境外所得的申報要求。
對於通過QDII基金渠道的境外投資收益,董少鵬表示,中國境內組建的QDII基金,從境內通過QDII渠道到境外投資所獲得的收益,目前不徵收個人所得稅。但他同時提到,如果這個基金投資的股票有分紅派息這樣的收益,還是要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繳相關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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