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近期對境外收入徵稅的實操中,部分納稅人疑問自己已是香港身份或常年在境外工作,為什麼還要按內地個稅法交稅?這涉及如何認定稅收居民。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183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官網解釋,稅法中的「住所」是特定概念,不等同於實物意義上的住房。《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在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對於因學習、工作、探親、旅遊等原因而在境外居住,在這些原因消除後仍回到中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則中國為該納稅人的習慣性居住地,即該個人屬於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相反,這些原因消除後仍然回到中國境外居住的,其習慣性居住地不在中國境內,即使該境外個人在境內購買住房,也不會被認定為境內有住所的個人。
有納稅人徵詢稅務部門意見時獲得解釋稱,內地個稅法是屬地屬人法,依據戶籍判定稅收居民。保留中國戶籍就認定為中國稅收居民。但相關稅務部門尚未就此公開表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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