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紹雄 立法會議員
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是重大國家發展戰略,肩負驅動創新發展的重大意義,是豐富「一國兩制」事業發展的新實踐。
國家「十五五」規劃綱要指出,要「深化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強化科技創新資源保障、經濟發展、公共服務等方面規則銜接、機制對接,加強法治保障,充分發揮重大合作平台先行先試作用,加快建設國際一流灣區。」粵港澳大灣區與京津冀及長三角,都屬於國家「區域重大戰略」之一。2015年通過的《京津冀協同發展規劃綱要》及2025年實施的《關於促進長三角科技創新協同發展的決定》,是協同發展的法治保障,亦是區域協同發展的頂層戰略規劃和專項協同立法的典範,其發布背景對於大灣區三地法律體系規則銜接、機制對接具有一定程度的參考價值。不能忽略的是,京津冀、長三角的協同立法是在同一法律體系下的區域協調,而粵港澳大灣區兼具「一國、兩制、三法域」的獨特優勢,亦面臨法律制度、市場規則、監管體系差異帶來的融合複雜性,國際上亦沒有先例可循。
灣區法治 走深走實
粵港澳三地涉及三種法域、三個獨立關稅區、三種貨幣,三地制度亦存有差異,為大灣區內制度銜接、規則對接及人才連接帶來挑戰。不過,只要善用三地優勢,妥善銜接三地法制,可構建起相互協作、各顯其利、合作共贏的區域協同立法新格局,定能讓粵港澳大灣區的法治建設走深走實。
三地政府一直以創新思維尋求政策突破,共同推進大灣區深度融合發展。在各方努力下,大灣區在實踐立法協同機制中探索出一系列創新路徑及成果。2024年推出的《粵港澳大灣區法治建設行動綱領》,致力實現各套法律制度相互協作、各顯其利的「一灣區」目標。「港資港法港仲裁」在灣區內地城市實行就是一個範例。「港資港法」措施由前海擴展至深圳及珠海;「港資港仲裁」措施從內地自由貿易試驗區,進一步涵蓋粵港澳大灣區內地9個城市,增加業界服務內地企業的機遇,充分發揮香港「內聯外通」 的作用以及普通法制度的獨特優勢,為企業「走出去」創造更佳條件。
破除制度壁壘 為融合賦能
將三地各具特色的法律制度轉化成推動區域經濟發展的助力引擎,需要制度牽引。特區政府正編制的香港五年規劃,應就深化與大灣區其他城市的規則銜接、機制對接,開立專章、探討機制、處理三地法律衝突,破除制度藩籬,實現要素流動。鑒於法律規則銜接難以一蹴而就,前沿科技領域應以專項項目形式進行機制對接,由香港發揮引領者擔當角色,以法律制度的銜接為紐帶,打破區內制度政策不一及跨境數據流動等規則壁壘,在香港普通法框架下對接國際標準,與大灣區其他城市強強聯手,串聯各市優勢,推動區域產業深度耦合,將人工智能、自動駕駛、低空經濟及氫能經濟等戰略性新興產業併船出海,向外輸出國家技術及灣區標準,以增強香港的經濟發展動能,貢獻國家高質量發展。
深度融合的法治建設是支撐大灣區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基石。雖然三地規則銜接之路仍有不少難關要突破,但在國家的堅定支持下,三地政府要繼續維持創新思維,以協同機制銜接,掃除三地法律規則所產生的障礙,將制度差異轉化為合作紅利,實現區內法制互通,築牢大灣區法治保障,打造國際一流灣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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