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蕭景源)署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昨日(24日)根據香港國安法第31條及《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下稱《條例》)第360C(1)條,命令公司註冊處處長將《蘋果日報》相關3間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亦即告解散及成為受禁組織 。警方亦於今日(25日)下午約2時,封鎖《蘋果日報》位於將軍澳工業邨的大樓,有國安人員進入調查。
香港文匯報記者現場所見,警方派出多隊機動部隊(PTU)人員到場拉起封鎖線,包括把守《蘋果日報》大樓的3個出入口,另大批警務處國安處人員進入大樓內調查。
在「黎智英案」中,黎智英和《蘋果日報》相關3間公司被控共3項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控罪包括「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及「串謀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刊物罪」。法庭在2025年12月15日裁定黎智英和《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全部控罪罪名成立。及後,法庭在今年2月9日就案件作出判刑。其中,《蘋果日報》相關3間公司各被判罰款3,004,500港元。
法庭在判刑理由書中指出,本案的「串謀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刊物罪」屬於最嚴重的級別;而兩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屬於罪行重大。法庭並指出,若沒有《蘋果日報》相關3間公司的配合,本案的其中兩項控罪是不可能發生的,而3間公司皆沒有有效的減刑因素。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三十一條訂明,公司、團體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因犯該法規定的罪行受到刑事處罰的,應責令其暫停運作或者吊銷其執照或者營業許可證。由於《蘋果日報》相關3間公司已被法庭依法定罪處罰,香港特區政府有責任就《蘋果日報》相關3間公司執行香港國安法第三十一條的相關規定。
特區政府發言人早前指出,維護國家安全至為重要。法庭在裁決理由書中指出,黎智英作為《蘋果日報》相關3間公司的控股公司——壹傳媒有限公司的多數股東,實際上控制了該三間公司,他密切管理《蘋果日報》並控制其編採方向;不論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或後,黎智英均利用《蘋果日報》的平台發布煽動文章,以及請求外國對中國和香港特區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蘋果日報》的高層人員對黎智英的意圖完全知情,並提供支持,落實黎智英的編採指示。
法庭並裁定,第一項控罪「串謀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刊物罪」及第二項控罪「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所指的串謀,是得到《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的配合的,它們是知情並願意參與其中的。因此有需要為維護國家安全而依據條例第360C條行使有關權力,將《蘋果日報》相關3間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以在維護國家安全與保障人權自由之間達致合理平衡。
發言人表示:「公司註冊處處長已將《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經刊憲後該三間公司即告解散,並已成為『受禁組織』,任何人從事《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62至65條所訂明的行為,即屬犯罪,包括:以受禁組織的幹事或成員身分行事;向受禁組織提供任何形式的援助等,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1,000,000港元及監禁14年。」
「特區政府會繼續堅定不移維護國家安全,全力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並呼籲社會大眾不應參與受禁組織的任何活動或與其有任何瓜葛,與受禁組織劃清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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