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會同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已行使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所賦予的權力,制定《202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修訂)實施細則》。特區政府署理律政司司長張國鈞、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昨日出席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及保安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介紹修訂細則的內容。張國鈞表示,是次修訂借鑑了本地現行法例及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相關法律,能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且完全符合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有關保障人權的規定,充分體現普通法重視人權和程序保障的核心精神和原則,體現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律渾然一體。鄧炳強指出,是次修訂清楚界定各項罪行元素,強調奉公守法者絕對不會誤墮法網。 ●香港文匯報記者 黃子晉
體現五個重要法律原則
張國鈞表示,今次修訂體現了五個重要法律原則:
第一,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清楚訂明制定實施細則的法律依據,授權行政長官會同國安委,為執法機構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可採取的有關措施而制定實施細則。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國安委的工作不受香港特區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國安委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而以上規定適用於這次由行政長官會同國安委制定的修訂細則。
第二,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亦完全符合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有關保障人權的規定。
第三,充分體現普通法重視人權和程序保障的核心精神和原則。
第四,修訂細則借鑑了本地現行法例及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相關法律,眾多條文絕非香港獨有,例如新增條文就訂明警方可要求指明人士提供電子設備的解密方法。英國、澳洲、新西蘭、新加坡等國家的法例亦賦予執法人員類似權力。附表3就嚴重案件中充公被定罪者的指明財產的補充規定,美國法律中亦有類似機制,訂明可充公涉及恐怖活動者的所有財產,以打擊恐怖活動。
同時,有關措施對香港執法機構來說亦非新事,在一宗涉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司法覆核案件中,特區原訟法庭裁定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一百八十三條,證監會有權要求被調查者提供被檢取電子設備及其電郵賬戶的密碼。
第五,修訂細則體現與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之間的緊密銜接、兼容互補。
鄧炳強表示,特區政府必須履行全國人大「528決定」,和香港國安法所規定的憲制責任,持續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
強化執法能力 有效偵查罪案
他又說,此次修訂根據特區政府在過去辦理不同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案件中的實際經驗制訂,對一些執法措施加以完善,並進一步釐清相關法律程序和技術性安排,進一步強化執法機構的執法力量,使之能更有效地防止和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有力及時防範和化解國家安全風險。
他強調,執法部門行使相關執法權力時,一般都設有法庭授權、監察和覆核機制,而修訂細則中訂立的罪行,都是參照香港法例已有常見的同類罪行,清楚界定各項罪行元素,亦訂有適當的犯罪意圖、例外情況或免責辯護。奉公守法者絕對不會誤墮法網,修訂細則亦不會影響一般市民的生活、機構和組織的正常運作。
要求強制提供密碼須法院手令
鄧炳強在會後見傳媒時表示,這兩天有謠言抹黑《修訂細則》訂明「不遵從提供密碼等要求屬犯罪」,令警務人員可隨便在街上叫人提供手提電話密碼,「這是錯的,騙人、嚇人的。」
他強調,警務人員必須基於國家安全理由,向法院申請搜查令,當法院審視過申請所提出的論點才會批核,警方才可獲搜查令去搜查有關電子設備,以及要求指明人士提供密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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