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蕭景源)立法會議員、香港警察隊員佐級協會前主席陳祖光昨日在接受香港文匯報查詢時表示,利刀或尖銳物可以造成的傷害,相信市民也清楚知道。《警察通例》列明警員開槍基於三大原則,分別為保護自己、保護他人及拘捕嚴重罪行的疑犯。涉案男子疑精神有問題,並且手持利器及有兇殘性,警員開槍做法合理。
「殺到埋身」不可能商量怎樣開槍
對有人質疑制服一名持刀男子,3名警員是否需要共開5槍,陳祖光直言,當在一些特別情況時,刀其實比槍更危險,「例如雙方距離短至僅得數呎或在窄小空間,用刀是快過用槍,(用刀)幾下割到喉嚨或者動脈,已經可造成生命危險。」所以當時警員在發出口頭警告及使用胡椒噴劑無果下,在保護自己生命安全的前提下決定開槍的做法合理。當時在持刀男子「殺到埋身」情況下,3名警員在電光火石之間,根本不可能商量大家怎樣開槍。
陳祖光表示,警員開槍指引是射向身體最大部分,如果開一槍未能制止兇徒,可以開第二槍,直至把兇徒制止,即是以足夠開槍次數制止兇徒為標準,當疑犯失去反抗便不能再開槍。他坦言,一些精神失常的兇徒對中槍或會毫無感覺,如果不是要害中槍則無法制止其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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