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蕭景源)今日(21日)凌晨青山公路葵涌段發生警員開槍案件,一名疑精神有問題男子分持利刀及鐵枝襲擊警員,警員口頭警告及使用胡椒噴劑無果下,3名警員別無選擇共開5將男子制服。立法會議員、香港警察隊員佐級協會前主席陳祖光接受香港文匯報查詢時表示,利刀或尖銳物可以造成的傷害性問題,相信普羅大眾市民也清楚知道;《警察通例》列明警員開槍基於三大原則,分別為保護自己、保護他人及拘捕嚴重罪行的疑犯,認為以涉案男子疑精神有問題,並且手持利器及有兇殘性,警員開槍做法合理。
對有人質疑制服一名持刀男子,3名警員是否需要共開5槍問題。陳祖光說,當在一些特別情況時,刀其實比槍更危險,「例如雙方距離短至僅得數呎或在窄小空間,用刀是快過用槍,(用刀)幾下割到喉嚨或者動脈,已經可造成生命危險。」所以當時警員在發出口頭警告及使用胡椒噴劑無果下,在保護自己生命安全決定開槍的做法合理。至於開槍數目,他認為當時持刀男子「殺到埋身」情况下,3名警員在電光火石之間,根本不可能商量大家怎樣開槍,「3名警員同時開一槍也已經3槍」。
陳祖光續說,警員開槍指引是射向身體最大部分,如果開一槍未能制止兇徒,可以開第二槍,直至把兇徒制止,即是以足夠開槍次數制止兇徒為標準,當疑犯沒有反抗便不能開槍。他坦言,一些有精神失常的兇徒對中槍或會無感覺,如果不是要害中槍是無法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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