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劃地政
(一)簡化城市規劃程序:
‧就北都內的非保育地帶,通過《城市規劃條例》(第131章)第16條,就改變用途或放寬發展參數/要求提出規劃許可申請,縮短處理時間至兩個月
(二)加快支付被收回土地的補償:
‧就補償個案轉交土地審裁處,以裁定須支付的補償額設立六個月限期
‧訂明前業主或其他申索人如未能在三個月限期內接受地政總署的暫支款項建議,除非有合理原因,該暫支款項相應的補償金額將不會在限期屆滿後繼續孳生利息
‧如須收回祖堂地,而相關祖堂的註冊司理並無出缺,地政總署署長即使未獲祖堂的全體成員一致同意,仍可向註冊司理支付補償金額
加快工程進度
(三)便利採用創新建築技術安排:
‧為加快發展及鼓勵創新,例如採用並非固有的建造技術和建築材料
‧就新建、重建或改動及加建建築工程,建議即使沒有證明屬特殊情況下,項目倡議人仍可提出變通或豁免申請,屋宇署審批以「質素為本」而非情況是否特殊
(四)簡化申請建築噪音許可證程序及要求:
‧規則生效後改為按實際環境(例如與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距離),要求落實噪音緩解措施,並進行實時現場監察
‧只要噪音管制標準不超標,申請人可以靈活調配機動設備的使用
助力產業營業
(五)便利及管理跨境要素流動:
‧建議先為河套香港園區的人員流訂立附屬法例,以便利港深兩個園區的西面跨河連接橋的人員流動,構思以「白名單」模式規管出入境的人員
(六)就指定地區成立法定公司:
‧建議藉今次立法工作,一併賦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通過將來訂立的附屬法例成立法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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