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涉嫌干犯香港國安法正被警方國安處懸紅百萬元通緝的指明潛逃者郭鳳儀,其父郭賢生涉企圖處理她的保單資金,提取88,000港元保單結餘,去年被警方首度引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控告他企圖處理潛逃者財產罪;他受審後被裁定罪成。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昨日判刑指,儘管被告沒有直接做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但他在女兒潛逃時處理對方的資產,增加其女兒拒絕回港受審的機會,令該條例難以達至依法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之目的,本案性質嚴重,加上被告無任何悔意,判處入獄8個月。
鄭官判刑指,本案控罪旨在防止任何人處理潛逃者資產,以達至懲治潛逃者的目的,令潛逃者在潛逃期間,沒有人可以處理其資產。
控罪的相關條文,並沒有限制資金、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的定義,只能針對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換言之,本案控罪是針對潛逃者的所有資產,因此在量刑時,其中一個考慮因素,就是被告的行為會否令到潛逃者繼續潛逃,故並不存在「連坐」或「集體懲罰」的情況,更與被告及潛逃者是否親屬無關。
鄭官認為,本案性質與洗黑錢的罪行不同,同意本案量刑時,須顧及被告企圖處理資金的次數及金額,因為被告企圖處理資金的次數愈多、金額愈大,量刑自然愈重。另外,在量刑時要考慮被告的罪責及造成的損害。
增女兒拒回港受審機會
鄭官認為,本案性質嚴重。雖然被告沒有直接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但本案控罪針對的是,任何處理潛逃者擁有及或控制的資產,令相關的資產不能動用或移轉。被告的女兒對涉案保單沒有多加理會,因為處理涉案保單而選擇返港的機會很微,但在量刑時,須要顧及本案控罪的目的,就是令潛逃者在潛逃期間,沒有人可以處理其資產。被告罪責嚴重,因為他的行為企圖使女兒仍可以在潛逃期間,有機會動用或移轉資金,增加她拒絕回港受審的機會,令該條例難以達至依法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的目的。
鄭官同意本案可以造成的損害不大,但被告在約兩個月內兩次遞交文件,目的都是企圖取得涉案保單的結餘,折合超過港幣8萬元,並不是小數目。
此外,案發時被告已知道亦有理由相信,他不是涉案保單的持有人,所以他企圖處理的是一名潛逃者擁有及控制的資金,絕非取回個人資產。被告涉及冒充潛逃者簽名是不誠實的行為,案情有相當嚴重性,須判處即時監禁。
無悔意且性質嚴重 社服令不合適
鄭官判刑指,因被告不認罪,沒有任何悔意,雖然重犯機會亦不高,但是本案性質嚴重,社會服務令不是合適量刑選項。綜合所有情況,決定以9個月監禁為刑期起點。考慮到他年事已高,沒有前科,酌情將刑期下調一個月,判處他8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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