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串謀顛覆政權」案,戴耀廷等45名罪成被告於2024年被判處4年2個月至10年監禁,當中林卓廷、吳政亨、鄒家成等12人分別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上訴庭昨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上訴庭)宣布判決,指涉案「35+計劃」旨在顛覆特區憲制秩序,違反基本法;涉案謀劃屬顛覆國家政權罪所指的「非法手段」,原審裁定「各有關被告皆屬串謀者」這一結論,無可詬病,沒有對被告造成不公,故駁回12人的所有定罪及刑期上訴。
●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其他非法手段」不限於刑事行為
本案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兩名法官彭偉昌及已於去年11月提早退休的彭寶琴一同審理。昨日頒下逾210頁判詞,潘兆初在庭上讀出判決要點,上訴庭指出香港國安法的立法目的旨在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所有危害香港特區憲制秩序的行為和活動,不論該等行為或活動是否涉及武力,普通法「同類原則」並不適用,而「其他非法手段」一詞包括「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以外的任何非法手段,不限於刑事行為。
上訴庭又指,立法會職權是由基本法賦予,立法會須履行職能審核和通過財政預算案,令政府在財政事宜上要對立法會負責。上訴庭裁定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及立法會誓言對立法會議員施加根本憲制責任,必須擁護基本法以及效忠香港特區,當中包括有責任維護香港特區憲制秩序,議員行使公職職權時不得有違。
批參與者濫用基本法賦予權力
上訴法庭裁定涉案謀劃屬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所指的非法手段,因為正如首被告戴耀廷所構想及宣揚,以及所有選擇加入該謀劃的參與者所知悉,該謀劃乃「大殺傷力憲制武器」,旨在迫使行政長官辭職、癱瘓政府運作及強迫中央人民政府宣布結束「一國兩制」政策。該謀劃是嚴重干擾、阻撓、破壞甚至顛覆香港特區憲制秩序的手段。
綜觀整個謀劃,當中涉及三個連續步驟,最終是要嚴重干擾、阻撓、破壞甚至顛覆香港特區憲制秩序,這顯然是濫用基本法第七十三(二)條賦予的權力。
上訴庭指,因該連串行為的目的,是透過觸發基本法第五十至五十二條訂定的後果,嚴重干擾、阻撓及破壞香港特區的憲制秩序,繼而造成國安法第二十二(三)條所述的顛覆性後果。若被告為了上述目的,意圖觸發該機制來造成基本法第五十至五十二條所述後果,他便懷有特定的顛覆意圖。
上訴庭指出,原審法庭有權按整體證據達至其事實裁決,裁定「各有關被告皆屬串謀者」這一結論,無可詬病。上訴庭又裁定原審法庭於審訊期間的提問皆在容許範圍內,沒有對被告造成不公,駁回所有定罪上訴。
就刑期上訴,原審法庭拒絕接納謀劃不可能成事作求情理由,上訴庭認為做法正確;而量刑起點一律定為7年亦非明顯過高,而謀劃以被告當選做手段,要令香港特區憲制秩序陷入混亂,所以在「選舉工程」中發言或行事多少,根本沒有分別,無須個別量刑反映不同的參與程度。
上訴庭又裁定原審法庭因過往公職及發起「墨落無悔」聲明等而加刑減刑,以至身負暴動案被告刑期全部分期執行等,裁決全部沒有犯錯。另外,上訴庭亦駁回律政司就被告劉偉聰的無罪裁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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