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文平理
「35+串謀顛覆政權」案,45名罪成被告於2024年被判處4年2個月至10年監禁,當中林卓廷、吳政亨、鄒家成等12人其後分別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上訴庭昨日駁回12人就定罪及或刑罰提出上訴。法庭判決充分釐清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就是違反香港國安法第22條有關顛覆政權的規定,亦有力駁斥「法庭干涉立法會審議預算案」的謬論,不容別有用心之徒混淆視聽、誤導公眾。
立法會是特區管治架構的重要組成部分,承擔着重要的憲制性職責。香港國安法第22條規定:「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即屬犯罪。國安法作出這項規定的一個重要目的,就是要禁止任何人癱瘓作為特區政權機關之一的立法會。「初選」以掌控立法會多數議席、癱瘓立法會和特區政府為目標,顯然已經觸犯香港國安法第22條的相關規定及本港選舉法律。
此次裁決,上訴庭亦認為,有關無差別否決預算案,最終導致行政長官辭職的謀劃,是第一被告戴耀廷構思、倡導及推行的「大殺傷力憲制武器」,目的是顛覆香港特區憲制秩序,屬於香港國安法第22條所指的非法手段。連串行為是利用基本法第50至52條所訂機制來實行,造成香港國安法第22(3)條所述的顛覆性後果,屬於當中所指的被禁行為。若有被告同意加入該謀劃及參與連串行為,並懷有顛覆意圖,串謀罪便罪名成立。
此外,法庭已裁定「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被告考慮與預算利弊無關事項,是偏離立法會議員的核心職能。
法庭的裁決清楚表明,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議員職責是審核和通過財政預算,如正當行使職權是沒有問題,但如果不論如何都會否決財政預算案,目的是拖垮政府,這種權力的行使就是濫用權力,明顯違反基本法和國安法,違法者被判獲罪是罪有應得。
對於被告上訴爭辯的理由,指法庭不應干涉立法會審核財政預算案的流程,法庭認為「不干預原則」不適用於今次案件。
立法會依法依規審議預算案乃至其他法案,法庭當然不會干預,包括以往立法會屢見不鮮的拉布、流會,法庭都不曾干預。可是,正如前述,「初選」的目的不是為了正常地審議預算案,而是要無差別地否決,企圖癱瘓立法會和特區政府運作,製造管治危機,「偏離立法會議員的核心職能」,是違反基本法和國安法的行為,法庭不干預才怪!這是本港司法機關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是履職盡責維護法治的應有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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