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文森)特區政府差餉物業估價署昨日指出,24名劏房業主因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IVA部相關規定,本月6日及昨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有關控罪,被判處罰款600元至8,800元不等,合計罰款共67,800元。自上述條例生效以來,差估署持續加強採取執法行動,至今已合共檢控1,488宗個案,法庭已處理的1,108宗個案均全數成功定罪,涉及973名劏房業主,合計總罰款近300萬元;另有380宗個案則正等待進行聆訊。
差估署指出,該24名業主的罪行包括:(一)沒有在規管租賃的租期開始後的60天內,向差估署署長提交租賃通知書(表格AR2);(二)要求租客付還經分攤的水費及/或電費時,沒有出示繳費單副本及提供書面賬目;(三)沒有提供租金收據予租客及(四)要求租客支付不屬該條例所准許的種類的款項。差估署早前發現這些業主涉嫌違反條例規定,經深入調查及搜集證據後向這些業主提出檢控。
差估署發言人重申,劏房業主須嚴格遵守條例規定,包括禁止刻意打擾租戶安寧或舒適生活等,意圖使租客放棄佔用其分間單位;要求租客支付的次期租賃租金超過條例准許的最高租金款額;同時提醒租客享有的權益,包括4年(即2年加2年)的租住權保障。發言人強調署方會繼續堅決執法打擊任何違例個案。
發言人指該署除跟進舉報個案,亦一直以多管齊下方式主動識別、調查和跟進有關業主涉嫌違例個案,如要求規管租賃的業主提供與租賃有關的資料及參考文件,以核實是否遵從條例規定,業主若無合理辯解拒絕提供相關資料或忽略署方要求,即屬違法,最高可罰款1萬元及監禁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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