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去年首次引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內「處理屬於潛逃者的資金」罪,拘控「指明潛逃者」郭鳳儀的父親郭賢生。案件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審訊後,法庭於本月11日裁定郭賢生「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有關潛逃者或由有潛逃者擁有或控制的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罪成,還押至2月26日判刑。本案突顯警方全方位追擊國安逃犯的決心,彰顯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強大震懾力,並向任何企圖干犯法例的人發出明確警示,圖謀勾結國安逃犯或向「指明潛逃者」提供資金或其他協助,必定會被追究及受到法律制裁。
●香港文匯報記者 蕭景源
警務處國家安全處去年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 90(2)(b)條,以涉嫌違反「處理屬於潛逃者的資金」罪,拘捕並起訴「指明潛逃者」郭鳳儀的父親郭賢生。
案情指,郭鳳儀在香港持有多份保險保單,由於她已竄逃海外及被通緝,郭父於去年初曾赴海外與她會面,並於返港後協助處理相關保單。郭父向保險經紀提交載有郭鳳儀簽名的文件,要求取消保單並提取保單結餘。法庭在審訊期間強調,立法目的在於向潛逃者施壓,因此不論意圖為何,只要直接或間接處理「指明潛逃者」的資產,均屬犯罪。
郭鳳儀自2019年「修例風波」以來,以所謂「國際線」策動反中亂港活動,曾出席海外會議及活動,向外國政客及官員乞求對中國和香港特區進行「制裁」、封鎖或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涉嫌干犯香港國安法的「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於2023年7月被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通緝。
2024年12月,特區政府保安局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刊憲,將郭鳳儀列為「指明潛逃者」,並向其施行包括「禁止提供資金或處理資金」、「撤銷特區護照」等措施。根據法例,任何人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指明潛逃者」的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屬嚴重罪行,一經定罪可被判處監禁7年。
自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警務處國家安全處已先後通緝包括郭鳳儀在內的19名國安逃犯,保安局局長並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行使權力,刊憲將當中13人列為「指明潛逃者」,並針對他們施行一系列相關措施。有關措施有效切斷潛逃者的資金來源,震懾潛逃者及其聯繫網絡,個別逃犯更因受制於相關措施及打擊行動而轉趨低調,一系列行動展現警方「雖遠必誅、違法必究」的決心,警告一眾潛逃者回頭是岸、從速回港自首是唯一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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