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裁定《蘋果日報》相關3間公司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罪名成立及作出判刑後,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昨日按香港國安法第三十一條及《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第360C條展開相關程序,分別向該3間公司發出書面通知,局長將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交建議,命令公司註冊處處長將該3間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若最終除名,有關公司即成為「受禁組織」,任何人從事《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62至65條所訂明的行為,即屬犯罪,包括:以受禁組織的幹事或成員身份行事;向受禁組織提供任何形式的援助等,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1,000萬元及監禁14年。 ●香港文匯報記者 蕭景源
該3間公司分別為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保安局發言人指出,黎智英和《蘋果日報》相關3間公司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及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共3項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法庭已於去年12月15日裁定他們全部控罪罪名成立,並於本月9日作出判刑,上述3間相關公司各被判罰款300.45萬元。
3公司本月25日前交書面陳述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三十一條訂明,公司、團體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因犯該法規定的罪行受到刑事處罰的,應責令其暫停運作或者吊銷其執照或者營業許可證。考慮到案件的所有相關情況,包括相關3間公司的定罪以及所犯罪行的嚴重性,保安局局長基於維護國家安全所需禁止該3間公司在香港運作或繼續運作,擬建議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考慮行使《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第360C條的權力,命令公司註冊處處長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
保安局局長已向該3間公司分別發出書面通知,讓其在本月25日限期之前作出書面陳述。保安局局長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交相關建議時,會將3間公司提交的申述(如有)提交,供其一併考慮以決定是否作出有關命令。
政府堅定維護香港市民權利
發言人指出,特區政府堅定維護香港市民受到法律保障的權利和自由。自香港回歸祖國以來,人權一直受到憲法和基本法的堅實憲制保障。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亦清楚訂明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有關言論、新聞、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權利和自由。
然而,和世界其他地方一樣,有關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公約》亦清楚訂明,在有必要保障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等情況下,可以依法限制部分權利和自由。
發言人強調,維護國家安全至為重要。危害國家安全是非常嚴重的罪行,該類行為或活動可能造成極為嚴重的後果。特區政府會一如既往堅定不移、全面準確實施香港國安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及香港特區其他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法律,依法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以及禁止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組織在特區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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