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黎沛澄
英國政府在黎智英案宣判後不到二十四小時(9日),宣布擴大「英國國民(海外)」(BNO) 簽證資格,並稱此舉是「履行對香港人的歷史承諾」。不過,若從條款設計、適用對象、以及英國整體移民制度的改革方向一併觀察,這次調整更像是一項兼具政治訊號與政策利益的安排:一方面在外交與輿論場域擺放姿態,另一方面透過移民制度引入相對容易融入、具就業能力的申請者,降低公共財政風險,同時增加即時財政收入。
名義放寬、實質收緊:誰被納入、誰仍在門外
這次政策變動主要針對1997年香港回歸時未滿18歲的BNO持有人子女,允許其在符合條件下獨立申請簽證。英方將之描述為「補上制度缺口」;從政策效果而言,這也意味着擴大納入一群目前多已進入三、四十歲、具一定教育與工作經驗、較可能以就業自給自足的年齡層。對任何國家的移民政策而言,這類申請者通常被視為融入成本較低、對勞動市場較具即時貢獻的人口結構。
需要指出的是,「放寬」並不等於無條件開放。BNO途徑本身仍涉及簽證費、醫療附加費與居留期間的制度要求;而從英國近年有關整體移民政策方針看,政府一方面強調「安全且合法途徑」,另一方面也持續檢視永居與入籍門檻。內政部曾就「Earned Settlement」提出改革諮詢方向,包括延長取得永久居留的年期由五年至十年、英語要求提升至B2級(相當於A-Level),並新增在申請前的3至5年內,每年的收入都需要達到12,570英鎊的年薪門檻。雖然BNO路徑是否以及何時納入同一套改革,仍取決於後續政策決定,但「入口放寬、出口收緊」的組合設計,實質上構成一套篩選機制:先以較低門檻吸引資金與勞動力,再透過後續制度決定誰能最終留下。
《中英聯合聲明》與BNO安排:概念需要分清
關於《中英聯合聲明》及英方備忘錄所涉及的BNO安排,討論時需要區分兩個方面:其一是BNO「身份/旅行文件」的性質,其二是英國後續以國內法規設計的「簽證/居留路徑」。英方備忘錄第一、二節的表述重點在於:BNO身份本身不等同於自動享有英國居留權,且1997年7月1日後出生者不得再取得BNO身份。
而此次政策的爭議點,更多在於英國把「BNO身份」作為連結條件,延伸出一條可通往長期居留乃至定居的簽證途徑,並把受益範圍擴及「當年」BNO持有人之未滿18歲的子女。這種做法在政治效果上已超出當年對BNO作為旅行文件的原初安排,並被用作對華政策的一部分。英國以單邊政策工具重新界定BNO的實際效用,確實將帶來持續的外交爭議,也使「歷史承諾」的內涵變得更具政治性、而非純粹法理問題。
政治訊號與經濟誘因:政策同時服務多重目標
從新擬政策設計邏輯看,新安排兼具對英國本地政治與經濟上的效益。在政治層面,英國可藉「放寬」釋放其在人權、自由議題上的立場訊號,並在國內政治語境中回應部分選民對對華政策的期待。這類做法的特點是象徵意義強、政策成本相對可控,能在外交與輿論層面取得可見度。
在經濟層面,簽證費與醫療附加費能帶來直接財政收入;而新移民帶來的勞動供給、消費與資金流入,也可能在短期內對地方經濟(含住房與服務業)形成刺激。若申請者具較高教育程度與就業能力,對公共福利的即時依賴相對較低,財政風險也較可控——這也是多數國家偏好引入「可就業、可自立」移民的結構性原因。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英國官方將BNO途徑與烏克蘭、阿富汗等「人道簽證」並列為「安全合法途徑」,暗示這政策更像是「臨時性安排」。一旦政治氣氛轉變或經濟壓力增加,英方可隨時以「政策調整」為名收緊甚至終止計劃。
真正的確定性:把可變因素納入個人選擇
對有意移居者來說,此次「放寬」確實增加了一個選項,但這個選項並不等於確定性本身。簽證條件、永居門檻與社會政策都可能變動;家庭若作出跨境搬遷、資產配置與子女教育安排,需更審慎衡量長期成本與制度風險,把最壞情境納入計算,而不僅依賴當下的「政治宣示」。
與此同時,香港的發展路徑與國家整體規劃緊密相連。國家「十五五」規劃、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等政策確實提供產業與市場機會。制度可以變、政策可以改,但人生的成本往往不可逆。面對外部選項的不確定性,更重要的是把命運的錨,繫在更可持續的發展空間與更牢靠的支撐之上。
筆者相信祖國的大門始終敞開,歸途或許不易,但安穩與尊嚴,終究在家的方向。
(作者為大埔分區委員、國家安全教育地區導師、關愛隊隊員;持公共政策及管理碩士,現於港大修讀國際關係學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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