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黃子晉)黎智英案中有另外8名被告均在審訊前認罪,其中擔任從犯證人指證黎智英的有5人,法庭認為他們的證供對黎智英定罪起到重要作用,刑期都得以減半,判監6年3個月至7年3個月;而沒有轉做從犯證人的三人判監10年。
各被告均屬罪行重大
該8名被告在求情階段都稱自己角色輕微,法官判刑就認為不屬減刑因素,而且罪責難以界定,各人都知情和積極。勾結外國勢力罪判刑分兩級,全部被告均界定罪行重大,即刑期10年以上至終身監禁。
《蘋果日報》時任社長張劍虹、副社長陳沛敏、社論主筆楊清奇,以及「重光團隊」成員陳梓華、李宇軒5名被告,獲法庭認為是誠實證人,證供對於將黎智英定罪起到重要作用,達到國安法第三十三條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的要求,故給予他們較量刑起點為低的刑期,扣減後判監6年3個月至7年3個月,均低於「罪行重大」的刑期下限。
張劍虹、陳梓華求情時都稱自己的供詞,屬於或近乎「超級金手指」級別,要求更大幅度減刑。法庭不接納有關說法,但陳梓華揭露了「台灣會議」以及黎智英與李宇軒、「攬炒巴」劉祖廸的聯繫,法庭也留意到陳梓華在英國出生和受教育,他對於返回英國可能有些疑慮,尤其是某些同謀者仍然於當地在逃。最終他減刑至6年3個月。
至於張劍虹,法庭接納他在2020年曾一次性捐款約500萬港元予蘋果日報慈善基金。其後,他定期和自願地參與蘋果日報慈善基金的工作和其他慈善機構的活動。他也曾作出其他慈善捐贈,捐款總額為180萬港元至190萬港元。故此,法庭裁定他具有正面良好的品格,連同其他的求情因素,法庭給予他的總刑期扣減是8年3個月,判6年9個月。
法庭亦看到陳沛敏對蘋果日報慈善基金的工作曾作出貢獻,顯示她具有正面良好品格的考慮因素,連同其他的求情因素,法庭給予她的總刑期扣減是8年。
關於李宇軒,法庭接納他在2021年3月22日回港後與執法部門充分合作。他從內部人員的角度,就「Stand with Hong Kong Fight for Freedom」(「SWHK」)和對華政策跨國議會聯盟(「IPAC」)的工作和活動提供了詳盡和重要的證供。法庭給予他的總刑期扣減是7年9個月。
楊清奇及時認罪和協助控方,法庭給予他7年6個月的刑期扣減。另外,考慮到他太太腦出血導致終身殘障,年輕兒子需辭工照顧母親,基於人道理由,法庭額外扣減3個月,因此他獲得的總刑期扣減是7年9個月。
羅偉光林文宗馮偉光認罪減刑三分一
羅偉光、林文宗、馮偉光三人方面,法庭指由於他們沒有作供,也沒有協助控方,只能獲因及時認罪而可得的慣常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故刑期獲減至10年監禁,而這已是法例所訂最低的刑罰。
至於被控一項串謀印刷、出版、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性刊物罪及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經審訊後被定罪的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蘋果互聯網有限公司,法庭看不到任何有力的求情因素,裁定三間公司就兩罪各分別罰款4,500港元及300萬港元,即各罰款共300.45萬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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