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三十九條指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香港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此種限制不得與本條第一款規定抵觸。
國際公約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2)條指出,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緊接的第19(3)條明確指出,行使這項權利伴隨有「特別責任和義務」,並可受法律限制,以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風化。
歐洲
●歐洲人權法院關於新聞自由的判例指出,即使是報道涉及備受公眾關注的重要議題,在《歐洲人權公約》下也不享有完全不受限制的言論自由;新聞工作者必須按「負責任新聞作業」原則真誠地行事,以準確事實為基礎,並提供準確可靠的資訊,方可獲言論和新聞自由權利保障。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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