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以所謂「新聞」為包裝和武器,行危害國家安全之實,惟外部勢力仍企圖打着所謂「新聞自由」的旗號來為其開脫,並伺機抹黑香港法治。判決書明確指出,本案判決嚴格區分「合法批評」與「非法煽動」,強調黎智英的行為屬明確犯罪行為,與受法律保障的言論自由範疇存在本質上的區別。
法官亦曾於庭上強調,本案重點在於黎智英有否請求外國實施「制裁」等行為,與新聞出版無關。
法庭頒布長達855頁的裁決理由書之中,從根本上否定黎智英「新聞自由」抗辯的合法性。對於辯方曾經提出,第一項控罪所指的涉案刊物是受「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保護的合法新聞報道及觀點,法庭引述上訴法庭在譚得志案的判決,指出煽動罪與「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之間不存在衝突。根據涉案刊物的內容,法庭認為有充分證據支持第一項指控。
證據揭黎利用媒體平台勾結外力
法庭證據充分顯示,黎智英及其團隊長期利用媒體平台,令編採團隊配合其政治目的,甚至要求社論作者按其指定立場撰稿,有組織地煽動敵對情緒、主動勾結外部勢力。
事實上,法官亦曾在審訊時當庭反駁過辯方的相關論調。辯方於結案陳詞時聲稱,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未有直接向外國請求「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活動,涉案文章及言論是「行使憲法所賦予的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云云。
不過,法官李運騰明確地反駁指出,無論是個人抑或傳媒,都要面對相同法例,發放資訊是媒體的重要作用,但控方質疑的是黎智英要求外國「制裁」中央和香港特區,不在「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
辯方其後表示,認同言論自由是有限制,但聲稱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已沒有要求「制裁」,沒有在刊物直接要求「制裁」,法庭審視黎智英的言論時不應斷章取義。法官杜麗冰強調,法庭並非只考慮內容有否直接提及「制裁」二字,而是要審視整個背景,且文章只是其中一部分。

評論(0)
0 / 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