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在黎智英案求情階段,黎的代表律師團隊以所謂年齡、健康及單獨囚禁為由請求輕判。對黎智英而言,「年老」絕非充分的求情理由。參考外國經驗,年齡不應成為法庭是否判處某犯人入獄或會否長期囚禁的主要理由。某名犯人應否入獄,以及是否需要長期囚禁,取決於其所犯罪行的性質、對社會的影響,以及輕判會否向社會發放錯誤信息等。
英百歲老翁判囚13年
2017年,美國聯邦監獄系統中最年長的囚犯弗蘭澤茲被釋放,當年已年屆100歲。此人曾擔任紐約黑手黨五大家族之一的科洛博家族的二當家,於1967年因搶劫銀行被判50年刑期,據報多年來至少有6次獲假釋,但都因再次違法而被再次送監。
又例如,英國一名百歲老翁克拉克因40多年前犯下的多宗性侵罪行,於2016年被判處監禁13年,據報主審法官邦德表明,若不判處監禁,外界將表達不滿。至於日本方面,對年老的犯人其實亦不見得有特別優待,2024年便有報道指出,東京都的府中刑務所內,逾五分之一囚犯為65歲以上,逾70%老年囚犯需治療慢性病,如糖尿病、心臟病和心理健康狀況。
上述例子充分說明,「年老」並不是具說服力的求情理由,最終還是要看所犯罪行的性質和嚴重性。黎智英所犯的國安罪行,影響面遍及全港,是不折不扣「一等一」的重罪。在此情況下,「年老」明顯不應是有效的求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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