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莫楠)教育局正推進修訂《教育條例》,計劃引入教師執業證書制度,規定教師須符合6項條件,包括3年內完成150小時持續專業發展活動等方可在本港學校執教。立法會教育事務委員會昨日討論修訂的細節,多名議員表示支持,但關注到實施初期的人手與適應安排。教育局局長蔡若蓮表示,考慮到制度推行初期需處理大量申請,加上學校與教師需時適應,局方正研究設立一年過渡期,其間未完全符合條件的教師仍可繼續任教。
教育局建議未來所有在官津、直資、私立及國際學校任教的教師及校長,均須持有有效執業證書。證書有效期為三個學年,申請人須滿足六項核心條件:持有有效的檢定教員證明書或准用教員許可證;已獲學校聘用;要申報過去三年刑事定罪紀錄;聲明遵守憲法、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等法律;在證書有效期的三年內完成150小時持續專業發展活動;以及通常居於香港。
鼓勵參與專業發展活動
在昨日舉行的教育事務委員會上,有議員擔心150小時專業進修的指標可能加重教師負擔,蔡若蓮回應表示,持續專業發展要求已推行二十多年,以往屬軟性指標,教師實際參與進修的時數普遍充足,相信達標難度不大。局方將按實際情況提供更多元化進修選擇,並鼓勵教師參與當局組織的專業發展活動。她強調,隨着時代發展,如《強制舉報虐兒條例》實施及人工智能等新興領域湧現,教師必須持續學習,與時並進。
有議員關注到「通常居港」的定義。蔡若蓮解釋,當局將參考入境事務處的定義執行,若教師已獲學校聘用,並表明未來12個月在港居住,即視為符合要求。學校聘用教師時,只需確認其符合其他五項條件,便可為其提交執業證書申請,程序力求簡便。
針對短期代課教師安排,教育局建議,若教師在12個月內受聘代課不超過30個上學日,可豁免執業證書要求。有議員關注有教師或透過分散受聘以規避要求。蔡若蓮明確指出,豁免須同時滿足「每次代課不超過3天」及「全年累計不超過30天」,超出範圍則視同長期代課,須符合進修要求。較長期的代課工作與常規教學無異,旨在保障學生福祉與教學質素。
蔡若蓮又提到,執業證書有效期為三年,若教師轉校期間僅有數月空檔,只要證書仍然有效,其資格不受影響,但證書必須與任教職位掛鈎,學校是遞交申請的主體。對於有意重投教育的教師,教育局將提供度身訂造的進修課程,協助更新知識,以符合要求。
被問到若教師取得證書後作出違反憲法及基本法精神但未構成犯罪的言行,當局有何監管機制時,蔡若蓮表示,教師聲明遵守相關法律是獲得證書條件之一,若其言行違背聲明,即同時違反專業操守指引,教育局可根據現行機制作出警告、譴責等跟進。若教師干犯嚴重罪行或失德行為,其教師註冊及執業證書將被取消。

評論(0)
0 / 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