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管理
- 學校須確保學費合理、管理及課程令人滿意,以符合註冊要求
- 更改校名須與全體持份者溝通,事先獲教育局批准,獲認可前不得自稱為「國際學校」
- 必須由校董會負責管理,校監有法定通報職責
- 須全面落實香港國安法,適當制定及檢視與維護國家安全及國安教育的相關措施
- 未經批准禁止與其他機構合辦正規課程
- 宣傳不得載有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
- 應確立妥善嚴謹的內部監控和匯報機制,制定落實防貪措施,及確保校舍使用權的穩定性
- 任何停辦安排必須以學生的最大福祉為大前提
財務管理
- 學費須每月繳交,不得提早以整筆形式收取全期學費
- 學費調整必須事先書面申請及獲教育局批准
- 供學校長遠發展而收取的資本費用,必須提前6至9個月提交申請,及就收費諮詢/明確告知主要持份者(特別是家長),並確保費用用得其所
- 籌款須獲准並跟從指引
- 不應進行投機性投資,須嚴格遵守投資指引,每年至少一次向持份者披露是否有虧損
- 妥善處理會計與記錄和財務監控,各類賬簿最少保存7年
適用情況及違規後果
- 適用於所有正規課程的私立中小學(包括國際學校),將作為視學、監管和支援學校的參考依據
- 如有違反,教育局會向學校發勸喻信或警告信,並在處理學校註冊、校董或校監註冊、政府津貼、學費調整、徵收費用等情況時考慮過往違規紀錄
- 如學校管理不令人滿意,教育局可指示作補救;如情況嚴重指令學校停辦,及/或取消其註冊
- 即日起生效,並按社會需要不定期檢討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高鈺
評論成功,請等待管理員審核...

評論(0)
0 / 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