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日發生的南丫海難導致39人遇難,去年5月召開的死因庭研訊主要聚焦6個議題,包括負責建造「南丫四號」的財利船廠是否漏裝水密門,研訊則揭示船廠造船時未建水密門,專家認為這是令船隻兩分鐘內沉沒的主要原因。死因裁判官周慧珠昨日頒布裁決,指船廠是有意識地不裝水密門,並非疏忽。「南丫四號」及「海泰號」船長已被刑事定罪,在海難中都有疏忽,非單純失誤,死因庭採用「相對可能性」原則,認為相關證據符合民事及刑事審訊的舉證標準,遂裁定39名罹難者「非法被殺」。運輸及物流局局長陳美寶表示,待法庭今天(22日)宣讀裁決完結,會審視判決。
●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死因研訊聚焦的6個議題,除負責建造「南丫四號」的財利船廠是否漏裝水密門外,亦包括財利的前繪圖員張福初在計算破艙穩定性出錯時,有否推卸責任予曾任財利的西班牙船隻工程師Leizaola、港九小輪「海泰號」船頭是否有加裝鋼片、「南丫四號」艙口圍板的高度是否低於標準、海事處是每年抑或隔年檢查「南丫四號」的艙門,以及涉事海員有否超時工作。
就水密門爭議,周官引述財利董事羅愕瑩在庭上的新說法,羅與新加坡造船師事務所Naval Consult董事John Lim商討設計圖則時,發現若在舵機房與油箱房之間安裝水密門,會令船尾的舵機房長度少於船總長度一成,與海事處的「船總長度一成」規定相牴觸,二人遂於1994年12月決定不安裝水密門,把兩艙打通以符合法例。
周官指,羅在獨立委員會指「船總長度一成」與實際設計相關,其說法與庭上的解釋脗合,遂裁定羅是誠實證人。
此外,羅的證供與不少專家證人的證供脗合,包括海事專家Neville Anthony Armstrong、澳洲船舶工程專家Martin Renilson及船舶工程專家Simon Burthem,均提及尾艙可以抗沉及有水密設計,與羅的說法一致。
法官:不設水密門是早已落定設計
海事處驗船主任黃志堅提及,若在尾艙的通道口裝上水密門後,舵機房便可被視為尾艙,而羅及John Lim認為舵機房未能符合「船總長度一成」規定,決定不裝水密門,在初步穩定性計算書亦顯示半格艙壁沒有水密門。
周官認為,不設水密門的決定是早已落定的設計,而非事後用作辯解的解釋。
部分專家在研訊的批評是假設移除水密門有錯,但當時規例並無要求「南丫四號」這類在指明水域航行的船隻必須設置水密門,因此其設計是符合當時的標準,不應因發生重大事故而指為有設計過失,遂裁定不裝水密門的決定屬有意識的設計,而非疏忽或過失。
法庭今日(22日)繼續宣讀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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