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凱傑 立法會議員
近日社會輿論再度聚焦黎智英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案,市民尤其關注案中各被告的求情。在黎智英一案中,辯方依賴健康理由或被告在監獄內的對待要求減刑,必須提出實質證據以支持有關觀點,確立相關事實基礎。若毫無相關事實基礎,辯方的減刑理據應沒有被接納的空間。法庭在審視求情時,也須考慮量刑是否合乎被告罪責比例與社會公義。
由於案件仍在審理中,筆者不便對案件再加評論,但希望藉此機會,與大家探討兩個具普遍意義的法律基礎問題:其一是律師的專業角色與獨立判斷,其二是求情階段中「舉證責任」的運作邏輯。
律師的專業角色與法律誠信
在司法制度中,律師是維護法治精神和公義的重要一環。他們是當事人與法庭之間的橋樑,透過代表其當事人處理法律文件和法庭程序,並在庭上陳詞,負有保障當事人最佳利益的重要責任。律師固然須忠誠地代表客戶,但並不意味着可以不加判斷地單純重述客戶的觀點和案件記述,因為律師更重要的一個角色,是「法院人員」(Officer of the Court),對法庭負有具凌駕性的專業責任。因此律師向法庭作出的任何陳詞和主張表述,以及任何對案情進行的分析、歸納與判斷,均必須以法律與事實為依歸,並以專業和誠信為基礎,提出切實可行且符合法理的辯護策略。
在減刑求情或其他陳詞環節中,律師的發言如只流於迎合當事人意願,則有欠專業獨立,有機會令法庭誤解案件事實,在嚴重的情況,不但會構成誤導法庭,違反對法庭的凌駕性專業責任,甚至會幫倒忙損害被告自身利益。律師的專業責任,不僅是在法庭充當當事人的代言人,更是運用專業法律知識,按照適用的法律原則和程序規則,協助法庭釐清案情和證據,根據法律原則和席前證據,合理地提出有利當事人的主張、觀點和分析角度。
司法實務中,部分經驗不足的律師不時出現因過度依賴被告人供述,缺乏獨立及專業法律判斷。例如在過去的非禮或性罪行審訊中,曾有律師直接引用被告對受害者外貌的主觀評價,企圖以此削弱受害人證供可信度,而被法庭批評為極不適當和不專業的辯護行為。律師在此類情況下,應以事實和可驗證的證據為依據,而非將辯護變成對他人品格的攻擊。
「專業獨立」並不等同與客戶對立,而是指律師要以專業知識協助客戶理解何者為合理辯護策略。當客戶的指示與法律原則相衝突時,專業律師應有能力和平衡智慧,向客戶作出適當的法律意見,甚至在有需要時終止繼續代表客戶。這種專業精神與判斷能力,正是法庭及社會賦予律師信任的根基。
求情階段與舉證責任
香港與其他普通法地區一樣,奉行「無罪推定」原則。刑事審訊一般分為兩個主要階段——定罪與量刑。前者決定被告是否有罪,後者則在定罪後決定刑罰。在定罪階段,控方負有舉證責任,即必須提出足夠證據證明被告「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有罪。辯方的任務,是反駁控方證據,找出疑點,或提出特定的辯護理由。只要案件存在合理疑點,法院便須裁定被告無罪。
案件一旦進入求情階段,此時被告已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求情的焦點不再是質疑罪責,而是向法庭陳述減刑理由以供考慮。若果辯方主張某些事實以求輕判,例如被告的背景、犯罪動機、悔意、犯罪後的改過遷善、家人支持、患病等,則辯方有責任向法庭證明相關事實。
例如,被告若主張身體欠佳、家庭有特殊困難或曾積極改過,法庭不會僅憑律師一席話便直接採納,更可能的是要求被告提供具體、可核實的證據,如醫療報告、家庭責任證明等。在某些情況下,法庭更會要求被告上證人台作供並接受盤問,以證真偽。若缺乏實質證據支撐,法庭通常不會將其視作影響量刑的合理因素。被告負有責任就求情減刑的事實作基礎舉證,正體現法律程序的嚴謹:即使是求情階段,同樣講求證據與邏輯,保障量刑公正,亦有效防止被告藉提出並無事實基礎支持的所謂減刑理由,從而逃避應得的刑罰。
由此可見,求情階段的舉證責任實為保障刑事司法公正的關鍵一環。它提醒辯方,任何從輕考慮都必須以事實為基礎;而法庭在作出量刑時,亦須在同情與理性之間取得平衡。法律可以兼顧人情,但不能偏離原則。
在黎智英一案中,控方向法庭提交的醫療報告顯示其健康狀況穩定,體重及其他相關指標並無異常;同時,他在《監獄規則》保障下,享有適當的醫療照護、運動及康樂安排。如果被告想以健康理由(例如體重升降)或監獄內的對待(例如「單獨囚禁」)要求減刑,首先必須提出實質證據以支持有關觀點,確立相關事實基礎。若毫無相關事實基礎,辯方的減刑理據理應沒有被接納的空間,否則恐將導致被羈押或在囚人士藉由類似方式試圖逃避應服的刑期,從而影響司法公正與懲教管理的有效性。
社會間有時會誤將求情視作定罪爭議的延伸,認為提出個人或家庭困難、社會貢獻等即可「改寫事實」。這是一種錯誤理解。求情屬於刑罰調整的階段,與罪責無關。法庭在審視求情理由時,考量的並非罪行是否成立,而是量刑是否合乎被告罪責比例與社會公義等。被告的背景、悔意與行為後果固然值得考慮,但這些因素只能在既定罪責下影響刑罰輕重,而非推翻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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