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李影)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昨日在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法庭量刑標準需要考慮多個因素,不過,最重要的是法庭須衡量公眾利益,讓市民知道相關行為不被容忍,如此嚴重的犯罪必須給予一個阻嚇性的刑罰,「要讓所有人知道,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會受到嚴懲,其他人才會因為這次判罰而警惕自己,不能因此而犯罪。」
馬恩國分析指,法庭量刑標準需要考慮多個因素,首先,要看這是單一事件,還是連續性的事件。根據法庭判詞中指,黎智英曾多次透過不同渠道,譬如見面、電郵及通訊軟件等,直接要求或透過中間人要求外國政府「制裁」中央和特區政府,這是多重形式的犯罪行為,屬於加刑因素。
其次,是要看被告過往有沒有犯罪紀錄,一般來說,如果是慣犯又不知收斂,那麼法庭相對會判得更重,而黎智英過去曾涉多宗非法集結案件,現時正就欺詐罪服刑,他不但在保釋期間犯案,甚至在還押期間犯案,這同樣屬於加刑因素。其三,黎智英既不認罪,也沒有絲毫悔意,與其串謀的多位《蘋果日報》高層更指證黎為案中主腦,若以主腦和從犯來說,當然是主腦判刑更加高,這也屬於加刑因素。
年紀大非犯案「護身符」
黎智英聲稱「年紀大」、「健康問題」等作為求情理由,馬恩國直言,年紀大不是犯案的「護身符」,「不能說被告老了就可以犯法,因為他年紀大,所以法庭不能判他入獄。」法庭通常不支持這種說法,反而年紀輕有減刑理由,「不判被告入獄,也可以判入教導所或其他方式,讓他可以重新做人。」所以年紀大不是減刑的理由。
他強調,大家必須清楚一件事,黎智英不是病人,辯方所說的高血壓、糖尿病及眼部疾病,都是一些很常見的老人病。黎智英入獄後,健康狀況變化不大,「起碼坐監不能大吃大喝,不能『夜蒲』,也不能酗酒,既能戒斷不良生活習慣,還有營養師設計他的飲食,讓他有適當的運動,讓他的身體更健康。」
立法會法律界議員陳曉峰表示,不評論個別案情或預判刑期,但必須指出一個基本事實,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本質上不是一般刑事案件,它觸及社會整體安全與公共利益,對香港的穩定、營商環境、國際金融中心地位也有直接影響。任何把這類案件包裝成「言論自由」或「新聞自由」的說法,都是混淆視聽。自由受法律保障,但自由絕不等於可以違法,任何自由都存在法律邊界,這在所有成熟法治地區皆然。
他指出,香港是法治社會,任何人、任何機構都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法院依據法律與證據審理,社會各界必須尊重司法機關的專業裁決與程序安排,亦不應容許任何人借個案去抹黑香港司法,動搖法治根基。
他強調社會須看清楚,法治的核心是證據裁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無論被告的身份、財力、媒體影響力或外部聲援有多大,都不應成為逃避法律後果的理由。香港要繼續向前,必須堅守一個底線,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必須依法追究,司法權威不容挑戰,法庭判決不容被「武器化」作為政治操作。
批外力把案件「政治化」干預港法治
陳曉峰批評外部勢力及個別海外政客長期企圖將個別案件「政治化」「國際化」,甚至把司法程序當作攻擊香港的工具,這不僅是對法院的不尊重,更是對香港法治的惡意干預。香港的普通法制度、司法獨立及上訴機制一向完善,案件由法官依法裁決,被告依法享有上訴權利,整套制度本身就是公平審訊與程序正義的保障;強調真正尊重法治的人,不會一邊聲稱支持司法獨立,一邊又在判決未出前對法院施壓、抹黑,這是自相矛盾。
立法會議員霍啟剛指,高等法院早前已裁定黎智英罪名成立,過程公平公正,罪行證據確鑿,不容狡辯抵賴,也不容任何外部勢力干預抹黑。法庭聽取了案中被告求情,對於黎智英一方提出的所謂「健康問題」及「單獨囚禁」辯詞,控方以至法官已在庭上清晰反駁,澄清有關指控絕非事實。
黎全無悔意 根本罪無可恕
霍啟剛認為,黎智英違反香港國安法的罪行鐵證如山,情節嚴重,而且是公然勾結外力,長期反中亂港,惡行肆無忌憚,至今仍全無悔意,根本就無情可求,罪無可恕。
他促請法庭繼續不偏不倚,嚴格依法就黎智英案的判刑作出裁決,以切實維護國家安全及香港特區的繁榮穩定,捍衛法治精神與國安法的權威,並強烈譴責一切妄圖抹黑、干預香港國安法和司法制度的海內外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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