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昨日完成處理黎智英等人被控違反香港國安法案的求情並擇日判刑,標誌着案件由「釐清事實與定罪」邁入「依法量刑與彰顯公義」的關鍵階段。從與黎智英同案各被告求情陳詞中的「定位」與「割席」清楚可見,黎智英是整個案件的幕後黑手、最終指使者,是不折不扣的罪魁禍首,與法庭長達855頁的判詞所確立的犯罪事實互相印證。黎智英案從定罪到求情,所呈現的事實鏈條與角色分工已十分清晰,既然判詞已確認其首腦地位,求情並不能動搖案件本質,相信法庭將堅定依法對其判處與所犯罪行相匹配、足以警示後人的嚴厲刑罰,切實捍衛國家安全、維護香港法治核心價值。
縱觀兩日的求情處理,辯方普遍以「角色較輕」、「只是僱員」、「只按上司指示」、「只負責翻譯或單一版面」、「沒有決策權」等方向求情,力圖把個別被告定位為邊緣參與者或技術執行者。例如,有被告被形容只在「最後階段」加入,僅專注翻譯工作,並未參與核心會議;亦有被告強調自己只是中層職員,無權決策。更有求情指出,被告作為副社長,較少時間參與編採工作,責任較社長少,更曾多次反對黎智英提出的方向,包括黎智英的訪談節目及專欄內容等,以及反對以《蘋果》名義,發起「一人一信」促請美國施壓阻止實施香港國安法,但都不被黎智英接納。
這些說法表面上是爭取輕判,客觀效果卻是把各項串謀罪行的「核心主腦」更集中地指向同一個人——黎智英。當多名被告都以「我非核心、我被動、我不掌權」作為共同辯解時,法庭自然要追問:誰在發號施令?誰定方向?誰掌握資源?誰把媒體平台與外部聯繫串接成一條「國際戰線」?答案呼之欲出。
更重要的是,部分被告在求情中甚至直接點明串謀的主謀結構:有辯方直指「主謀人是黎智英和 Mark Simon」,並以此作為自己量刑起點應接近「情節嚴重」下限,甚至可獲更大幅度扣減的理由。這種說法不僅是法庭量刑時評估「相對罪責」的材料,也從另一角度強化了法庭判詞對黎智英角色的定性——他並非偶然涉案的媒體人,而是「主導和支配的老闆」,在串謀中居於領導地位,具有統籌、指令與推動的作用。若把案件比作一個運作系統,其他人或可被描述為不同齒輪或零件,但驅動系統的引擎與方向盤,則是黎智英。
例如:就黎智英與《蘋果》高層串謀發布煽動刊物,法庭接納前《蘋果》高層供稱,黎智英作為《蘋果》的「舵手」,密切管理和親自控制《蘋果》的編採方向,期望員工跟隨其指示行事,他們不能對黎智英說不,猶如「鳥籠自主」;黎智英的政治觀點亦對《蘋果》編採方向有重大影響,社論及論壇文章以其立場為指引,社論作者亦須獲其許可才聘請。針對有否串謀發布的協議,法庭認為,黎智英與高層案發時均知悉文章具煽動性,該些文章與黎的政治觀點一致、亦獲黎的同意,黎批准發布是希望讓「抗爭運動」持續,須從黎的政治立場解讀涉案文章,並進一步裁定,黎是利用《蘋果》實現其反中國的議程。
求情內容同樣顯示,部分認罪被告以「早認罪」、「作供」、「提供口供」、「協助警方」,甚至「超級告密者」級別為理由,爭取按法律原則獲得刑期扣減。法庭如何具體接納,有待判刑理由交代。但無論刑期扣減幅度多少,此類求情的核心邏輯仍是:他們之所以認為值得較大減刑,是因為他們提供資料揭示更高層、更核心、更具主導性的角色與行為。換言之,他們的「協助」本身,建立在一個前提上——串謀有主腦、有核心、有主線,這些毫無疑問都是指向同一個人——黎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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