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等人被控違反香港國安法案,法庭昨日開始處理各被告求情。法庭早前已裁定黎智英兩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及一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長達855頁的判詞清晰說明其並非因政治觀點受審,而是基於證據與法律原則被定罪。法庭處理求情是司法程序的一部分,既不是翻案,更不是公關秀。社會各界必須清楚認識到,在維護國家安全這條底線面前,任何人都不能妄想靠話術、靠包裝、靠情緒去動搖法律的尺度。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法律將會展現應有的嚴肅與阻嚇,無論打着什麼旗號、披着什麼外衣、擁有什麼背景,一旦越線,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懲罰絕對不會因「年齡」「包裝」「賣慘」而打折。
黎智英是一系列反中亂港事件的主要策劃者和參與者,他長期利用《蘋果日報》製造社會矛盾、挑撥對立,煽動仇恨、美化暴力,並在「黑暴」期間,與暴徒走在亂港最前線。法庭接納的大量文件及通訊紀錄等證據顯示,其在所謂「國際戰線」上勾連外部勢力:透過助手安排與美國高層官員、國會議員等會面,表達希望對中國及香港特區實施制裁、封鎖及敵對行動;又指示報社高層推動「一人一信」等行動以爭取外國制裁。即使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其言行變得含蓄隱晦,法庭仍指出其意圖一以貫之——不惜犧牲中國與香港特區利益,也要推動外部施壓,危害國家安全、衝擊「一國兩制」底線。
所有人必須認清的事實是:黎智英案的本質不是新聞報道評論,不是正常政治表達,而是把媒體變成勾結外力、煽動對抗、破壞管治秩序的工具。因此,求情必須聚焦罪行嚴重性與阻嚇需要,並非反中亂港勢力炒作、辯方提出的所謂「年齡」、「健康」問題能夠干預。
年齡從來不是「免責通行證」。若把年齡視作可凌駕罪行的護身符,等同鼓勵犯法者以「高齡」作最後防線,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變成一句空話。黎智英被裁定的,是涉及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等嚴重罪行;相關文件亦指出其為串謀首腦,並非被動附和。對這類觸碰國家安全底線的行為,世界各地都以嚴肅態度處理。求情可以談個人處境,但不能迴避罪行的性質、規模與後果,更不能把「年紀大」包裝成「可原諒」,甚至混淆為「不該追究」。
把健康議題無限放大、再將之政治化,是近年外部勢力與反對陣營慣用的操作。惟法庭與程序最看重的是可核實的醫療資料與客觀狀況。就控方呈交的健康報告所示,黎智英整體健康穩定;心口痛、聽力等亦經檢查未見重大問題;身高體重指數(BMI)與剛還押時幾乎一樣。辯方固然可提出健康因素作為求情理由,但社會同樣應看見:就算有些小毛小病,多屬常見老年問題,並不等於「無法承受司法程序」或「應獲特殊豁免」。更何況,相關資料亦反映,黎智英在羈押期間一直受監察並獲醫療跟進,談不上被任由病況惡化。
至於辯方求情時把「單獨囚禁」說成額外懲罰,則是顛倒黑白,有違事實。根據控方陳述,黎智英在2020年12月還押時是基於本人提交的書面保護請求而被隔離,理由是案件廣泛報道,擔心在共同關押環境中受騷擾,並且安排有定期覆核,其本人亦同意繼續。換言之,這是一項以安全與秩序為考量、並回應其自身意願的安排,而非任意加諸的「虐待」。既然是自願申請的保護性隔離,就不應在求情時被扭曲成「被迫受苦」的證據,更不應被拿來作為要求輕判的理據。
從自稱「入獄是人生巔峰」到今時今日「賣慘求情」,黎智英的「虎頭鼠尾」是何等的諷刺!求情可以談悔意、責任承擔、對社會的補償與對法律的尊重;但若以「裝慘賣慘」取代對罪行的正面回應,只會顯得避重就輕。無論誰把黎智英包裝成「英雄」或「受害者」,都掩蓋不了其利用媒體煽動對抗、勾連外力、衝擊法治與管治秩序、破壞國家安全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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