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索賠人」的惡意索賠行為,通常指以牟利為目的,而非真正維權。其典型特徵包括,針對非實質性瑕疵,如標籤字體大小、廣告用語輕微不規範等,不影響食品安全或商品質量的問題;反覆、批量投訴舉報,同一人在短時間內對多家小微商戶發起高度雷同的索賠;利用商家怕麻煩心理施壓,常在投訴後暗示或明示「給錢就撤訴」;無實際消費損害,所購商品未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失,卻索要遠高於商品價值的賠償。此類行為濫用行政和司法資源,擾亂市場秩序,已偏離消費者權益保護初衷,屬於新規重點規制的惡意索賠範疇。
●香港文匯報記者 趙一存 北京報道
評論成功,請等待管理員審核...

評論(0)
0 / 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