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鍾靜雯)除安全帶新規定外,駕駛時放置流動電訊裝置新規定亦同日生效,任何司機駕駛時不可在前方放置多於兩部流動電訊裝置,即流動電話、平板或手提電腦,以免駕駛時受流動裝置干擾,違例者最高可處罰款2,000元。
根據現行《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汽車正在移動時,駕駛者不得「以他本人手持或置於他的頭與肩膀之間的方式使用流動電話」,也不得「以他本人手持的方式使用流動電話的任何附件」,觸犯該規例可處罰款2,000元。而今次新流動裝置規定,則旨在完善法則,更有效減少駕駛干擾。
裝置熒幕對角最長19厘米
運輸署總工程師(道路安全及標準研究)胡建國在記者會上指出,新規定除限制流動電訊裝置數量外,亦規定每部裝置的熒幕對角不可超過19厘米長,裝置亦不能阻礙司機目視道路及交通情況,以及對觀察路況用的鏡、裝置或攝像顯示器的視線。
至於不少新車自帶的顯示屏以用於導航,他表示,車輛自帶的導航等設備不屬條例規管的流動通訊裝置,條例僅針對手機、平板和手提電腦三類設備。
被問及三摺熒幕手機展開後超過19厘米,警務處交通總部法例檢討及策劃組總督察莊金印表示無論摺疊次數,均按一部流動電訊裝置計算,但關鍵是展開後朝向司機的熒幕對角長度若超過規定尺寸,就需要收起至符合尺寸後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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